老林
说法
背景概要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正式实施,海关全面开设了上海、广州、京津税收征收中心。上海海关中心负责机械类的2286税号商品(“税号”也称为“税规号列”或“商品号”),广州海关中心负责化工、金属类的2800税号商品,京津海关中心负责农产品、纺织、医药、其他种类的3461税号商品。3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对共计8547税号的数万种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最重要的税收相关因素是分类、价格和原产地。
所有商品都有相应的税号,每个税号都有相应的进口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税率高意味着加税,这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税率申报低,逃税嫌疑可能导致海关处罚和信用降级。可以说,正确申报税号的方法一直是进出口企业的核心关务问题。由于税号申报错误,被海关认定为虚假申报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海关行政处罚及信用降级,这也是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无法抹去的痛苦。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三次申报错误都会导致行政处罚?肯定不是。海关和企业每天因三次申报错误而删除申报单的情况很多,很多货物被释放后大量审查,协商保税,但由于三次申报错误而被走私立案的事件只有少数。据统计,2013年,全国海关因三次申报失误,共删除海关申报单约10万票,保税约12亿元人民币。由于世豪举报错误,移送走私处理的申报书不到5000票,世豪举报不实违规处罚案件占世豪举报异常比率的不到5%。
那5%中的“熊孩子”是谁?海关执法肯定不会采取抽签方式决定是否移交走私。海关根据行政法和分类技术实施综合判断——。如果企业申报错误只是分类技术错误,没有主观错误,删除申报单或补税即可。申报错误有主观错误,影响收税、出口退税、海关监督秩序或海关统计的,海关将向海关缉捕部门或海关事件处理部门立案处理。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主观错误?结合海关执法实践及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对虚假违规举报进行分类、举报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求:
配置要求
Topic 1
三次申报错误
企业申报的商品号码(HS)。CODE)与海关最终承认的不一致。企业举报世浩的对错,谁来判断?目前,海关分类主管部门(包括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总署分类中心、各直属海关关税处、各隶属海关)是进出口商品分类的权威机构,其他社会化分类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进出口商品分类的权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司法审查、海关的行政复议、海关的纳税争议等最终将海关或海关专门机构提出的分类意见作为进出口商品的最终分类意见,企业申报的商品编号与海关最终承认的分类意见不同。也就是说,构成企业的分类错误。
Topic 2
进出口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
商品的分类是否明确,不仅取决于该商品的分类是否在《税则》 《品目注释》或《本国子目注释》中有明确的名单,还取决于海关总署是否对该商品作出了分类决定,海关是否对特定企业的预分类申请作出了裁决。另外,海关总署分类中心或直属海关商品分类主管部门对“哪些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的书面意见也可以作为判断商品分类是否明确的依据。
如果某个商品被明确分类,企业举报错误,企业主观上有一定的错误,可以根据行政处罚的错误责任原则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某个商品没有明确分类,企业申报错误,属于分类技术错误,主观上具有不可归性(谅解),则不能将企业的申报行为移交给走私立案处罚,海关修改修改或补税即可。
Topic 3
没有免责理由
企业对明确规定的商品分类事项申报错误,但海关在进出口货物分类检查或申报单分类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企业上述申报错误并通关,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海关审核释放产生的信任关系,继续申报这个错误的税号,少缴税,多退税,影响监管秩序或影响海关统计的情况下,根据行政法上的信任保护原则,不处罚当事人。
根据海关的不同,对同一商品的分类意见截然不同,或者该商品分类问题提交海关分类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则可以认为该商品是分类难题。存在分类困难问题的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错误具有不可归性(谅解),如果没有主观错误,可以不予处罚。
上述情况都是不予处罚的免责理由。如果企业没有这种免责理由,就会构成虚假违规申报。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报税号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分类申报虚假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就不构成三次申报的虚假违规行为,不能交给走私立案。移交走私立案也不能处罚或撤回。
典型案例
例1世豪申报实际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分类检查)
简要事件: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乙酰胺33票、人民币1580万元、申报税号均为29241990.90(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
b海关稽查认为,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9269090.90(其他氰化物,出口退税率为9%)。A公司涉嫌三次申报对国家出口退税有实质性影响,这可能导致额外退税约70万元人民币。
b海关把案件线索交给了反走私部门。反走私部门调查认为,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为29241990.90,被海关承认
定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29269090.90不符,当事人的申报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拟对其处罚款55万元。案件处理:B海关告知A公司上述处罚意见后,A公司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查明,对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即第10票报关单)项下出口的货物,海关曾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但海关化验后未对其申报的税号提出疑义。
听证合议庭认为,海关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化验,但未提出归类疑义,A公司根据海关化验结果确认的税号继续向海关申报出口,对海关审核确认的税号产生了信赖,应当受到信赖保护,对第10票及其后的申报错误行为不应予以处罚,仅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海关经听证后,将行政处罚改为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例2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信赖保护)
简要案情:2013年12月16日,A公司进口6DCT451型汽车自动变速箱,向海关申报税号为87084091(进口关税率为6.5%),此后一直按照这个税号申报。直至2015年5月,该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该商品,B海关认为税号应当申报为87084099(进口关税为10%),并对该报关单作了删改单处理。
随后,A公司向C海关申报进口该汽车自动变速箱时,向C海关工作人员说明了B海关的归类意见,但C海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企业:B海关的归类意见可能有误,建议A公司先按87084091税号申报,有问题再补税。A公司为稳妥起见,向C海关同时申请预归类,但未获正式受理。A公司遂按C海关的归类建议87084091进行申报。
经风险分析,海关税收征管中心认为A公司税号申报有误,指令C海关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移交缉私处理。缉私调查认定A公司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约700万元。
案件处理:经海关缉私调查认为,涉案商品的税号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本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税号时,C海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不当建议,导致当事人申报错误,当事人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因此应受信赖保护,本案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例3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归类疑难问题)
简要案情:2013年3月,当事人出口蔗糖素,向A海关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出口退税率为13%),但A海关认为该商品税号应当为29321900(出口退税率为9%)。A海关认定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并移交缉私。
缉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其在2012年3月向B海关申报同样商品时,海关化验中心化验认可其申报税号为29329990的证据。A海关缉私部门据此对申报错误行为不予受理,并退回海关作改单处理。
2013年8月,当事人再次向C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申报税号为29329990,C海关查验归类后通关放行。2013年11月,当事人以税号29329990向A海关再次申报出口该商品,被A海关查获,移交缉私立案处理,涉及多退税款约102万元。
案件处理:本案经A海关的上级海关审核认为,当事人先后向三个海关申报出口一种商品,三个海关经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归类查验、归类化验后,对该商品分别作出不同的归类认定,说明该商品归类具有一定的难度,属于归类技术疑难问题。
此类商品归类错误,应属归类技术差错,不应予以处罚,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A海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此案仍在法院审理中)。
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归类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案件,处漏缴税款30%至2倍的罚款;影响出口退款的案件处罚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在海关执法实践中,一般按影响出口退税款的比例处以罚款。仅仅影响海关统计和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违规案件,分别处定额1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在海关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若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提交涉案保证金,或提供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一般情况下,海关会对当事人处漏缴税款或多退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披露
当事人在无意或过失条件下实施了税号申报错误的行为,如果能够在海关稽查、核查前主动地如实向海关报明税号申报错误情况,属主动披露范畴,海关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免缴税款滞纳金,信用等级调整上也应予以酌情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
☑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
文:林倩
编辑、发布: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