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长期欺骗销售收入逃税,根据线索对该商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账目及计算机数据进行了初步检查,获得了该企业的部分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这家商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公司,是漳州市第一家改造的商业企业,主营销售业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员工300人。该部门自2003年01月01日至2005年07月31日主动申报商品销售收入29156910.25韩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166276.41韩元。
年度申报情况如下:
2003年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8242960.00韩元,缴纳增值税329718.40韩元。
2004年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8282547.75元,缴纳增值税331301.91元。
2005年1 ~ 7月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2631402.50元,缴纳增值税505256.10元(以上销售收入均不含税)。
虚报税金,少缴纳增值税
该机构从2003年01月01日至2005年07月31日采取销售收入不全部申报税金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02413870.14元(不含税),少缴纳增值税4096554.83元。
年度检查情况如下:
2003年1-12月提供了76份记账凭证,其中1-4月2份是记账凭证,没有反映“商品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因此,1-4月无法确定小申报收入
5-12月应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17130371.14韩元,少缴纳增值税685214.86韩元。
2004年1月-7月提供72本记账凭证,确定收入
8-12月根据从相应计算机软件中提取的“销售详细报告”数据确定收入
1-12月应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52505585.16韩元,少缴纳增值税2100223.41韩元。
根据2005年1月~ 7月从相应计算机软件中提取的“销售详细报告”数据确定了收入
1-7月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3277913.84韩元,少缴纳增值税1311116.56韩元。
逃税金额大,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条例,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6减少到4的规定等,2003年01月至2005年07月申报的非含税商品销售收入102413870.14元,需补充增值税4096554.83元。要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该机构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构成逃税,除补充逃税4096554.83韩元外,还应处罚逃税的0.5倍罚款2048277.42韩元。
由于该单位逃税金额较大,课税金额比重达到移送标准,[2003年01-12月逃税金额-课税金额比率为47.67,2004年01-12月逃税金额-课税金额比率为57.86,2005年01-07月逃税金额-课税金额比率为53。
在一代数据时代,财务人员在日常税务规划时在企业层面实施,对税务调查的考虑较少。逃税逃税漏税迟早会被揭露,到时候承担责任就会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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