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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服务】工伤鉴定申报方法

时间:2023-03-07 02:30: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伤鉴定申报方法

在当前社会,如果我们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应该可以进行相应的工伤检查,从而获得自己的补偿。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申报工伤检查?

一、工伤鉴定申报方法

工伤鉴定申报可以由特定主体携带申请资料向当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是要注意时间限制。如果是单位申请,原则上应该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进行。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话,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一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认为诊断、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事项,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如果对工伤评价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吗?

对工伤评价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申请期限为60天。人民法院根据先审后审的原则,对未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外地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事务所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查。对审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检查。审查鉴定最终结论是省级劳动鉴定机构做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属、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服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2)申请工伤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属、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

(三)用人单位不服经营机关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

(四)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附属机构组成机关认为经营机构没有履行相关合同或规定。

(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营机关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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