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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服务】手可以教你申请工伤认定—— 6项攻略!

时间:2023-02-15 13:25: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孟小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来源| 10点法律

工伤发生后,一般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就要自己承担,所以用人单位自然不会主动向劳动者申请工伤。(约翰f肯尼迪,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那么,因工程受伤的工人该怎么办?

为了让劳动者依法自己申请工伤事故,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总结了自己申请工伤事故需要知道的6个攻略。

需要识别工伤(包括工伤)的10种情况;

不能承认工伤的三种情况;

自己申请工伤的主体(能够申请工伤的人);

申请工伤的受理机关和期限;

申请工伤的材料;

得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第一,要承认工伤的10种(包括工伤)情况。

劳动者首先要知道法律规定的什么情况才能承认工伤,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在申请工伤时有足够的气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事故受到损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截止性工作,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

(四)患有职业病的人;

(5)因工程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上述法律规定中强调的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还有三种情况:不会因业务原因受到损害,被认为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无效死亡的人;

(二)紧急救灾等国家利益、公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务受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况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况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不能承认工伤的三种情况

符合上述10种情况的人不一定都承认工伤,打铁仍然需要自己的强硬,在申请工伤之前,要找到自己是否有以下三个缺点。如果有,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遵守上述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人;

(c)自残或自杀。

第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三类。

(一)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c)工会组织。

显然,自己承认工伤的主体是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这个范围包括谁?

工伤职工当然是指本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劳动相关劳动者的近亲属是指劳动相关劳动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内的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4.自己申请工伤确认的期限为一年,向区、县或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指设在区、县、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职工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预防法》的规定,被判定为诊断、职业病的,所在地应当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判定为诊断、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事项,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可抗力、限制个人自由、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申请劳动关系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延误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伤认定中。

申请期限内。因此,如果职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且之后在法院起诉再上诉的,则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一审、二审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则应当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需要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立的社保账户并交纳的社会保险,就由该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伤认定申请事项;如未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一般应当由工商登记地或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没有申请时限延长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也就是说有正常的法定理由,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五、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到用人单位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等);

(2)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北京地区一般要求诊断证明必须加盖医院的诊断专用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证明材料;

(5)二寸照片1张;

(6)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受伤经过简述。

如果工伤类型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因暴力伤害而下落不明的,则需要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属于见义勇为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不能少,不能错,不能违法获取,不能轻易重叠使用,否则易对认定工伤不利。

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发生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六、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在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去事故现场查看,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同时,询问受伤职工的工友,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申请人主张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受伤职工不属于工伤,应对不属于工伤的原因进行举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经过工伤认定,并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那么您在病情稳定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后,您就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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