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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工伤申报】57岁女性工作中死亡的丈夫申请工伤事故被拒绝。

时间:2023-03-06 18:34: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广东高原判决:死亡者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据《快报》记者何生静报道,2017年11月,陆女士加入佛山一家卫生清洁公司,负责环境保护清洁工作,入职的同一个月,陆女士在工作中死于突发性疾病。陆女士去世后,丈夫关闭了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事局申请工伤确认,结果未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封闭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吕女士不能承认工伤?原来,2017年,卢女士已5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广东高原判决:人死亡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女人入职不到一个月就去世了

陆女士出生于1960年,20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1月1日,她加入佛山一家环保公司从事环保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

2017年11月25日5时许,陆女士在平洞新石村进行环境保护清理工作时突发疾病,当天经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无效死亡。

同年12月5日,陆女士的丈夫关闭了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事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后,南海区人事局制定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使陆女士的死亡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不承认工伤或认为是工伤。

为此,废氏于2018年4月1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死者和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时,陆女士的就职史表示,陆女士入职时已达到57岁退休年龄,公司和陆女士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没有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对工伤认定没有先决条件。

在随后的诉讼中,顺德区法院确认了南海区人事局的处理结果,认为该程序合法。法院认为,陆女士死于突发疾病时年满50岁,超过退休年龄,与环境卫生清洁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再形成,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先决条件。

之后,关闭某提出上诉。二审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主张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广东高等法院:再审申请主张不足

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与妻子陆女士为卫生清洁公司组成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南海区人事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产业灾害确认命令等。

经过审查,广东高院认为本案是工伤认定纠纷,审查的焦点是不承认南海区人社局所做的与案件有关的工伤决定是否应得到支持。申请人主张,陆女士的死亡应被认定为对工伤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依据而不予支持,相关民事权益可以另外沿着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为此,广东高院于今年1月16日制作了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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