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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退汇申报】出口退税10号问答(第3期)

时间:2023-03-06 09:55: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出口退税10问10答”系列内容问世以来,受到了出口企业的好评。因此,出口退税上升了3期10号问答!

01

问:我们公司有一票出口商品,但由于质量问题,不能汇几万美元。考虑到退货费用问题,决定放弃退款。那么,还能得到出口退税吗?如何处理对外汇的影响?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第30号附件3,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合同、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验机构质量检验报告资料,并就不可兑换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外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控系统进行差额报告,出口和进口的差额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将进行单独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实,根据上述证明说明未兑换部分即可。

02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是在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扣除处理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就不需要修改任何措施了吧?(锡德比舍尔斯,Northern Exposure)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是退税还是免税,收入都不应该申报,所以原来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告附表1、18段免税销售。吉他不需要调整。账上要转账相应的进项税。

03

问:我公司于2019年2月委托出口了一批商品,其中包括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需要出具委托证明吗?申请签发委托证明书和代理证明书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如果涉及委托出口商品中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则应申请签发委托出口证明书。发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15日。代理公司将在2020年4月15日之前发给代理公司出口证明。

04

问:我们有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这个业务可以只免税申报而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申报单不一致,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也不能申报,只能开具转卖证明,如果按照同样的内销缴税,可以用来扣除发票。

05

问:我的购买发票是3月份制作的退税认证。如何确认是否有发票信息?

答:首先,需要将3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连同相应申报单上的数据输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然后到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进行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上还没有信息,那么就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没有这张发票信息)。没有这个提示,可以证明这张发票已经可以退税了。

06

问:向退税申报系统导入申报数据时显示消息。请在设置和修改系统参数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要向退税申报系统导入海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工作的计算机需要电子港驱动程序,计算机才能识别插入的电子港卡

2.另一个问题是,在退税申报系统中,需要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和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港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出需要填写电子港卡号和密码。根据需要填写就可以了。

07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通常情况下,海运货物根据海关总署第124号第57条“出于质量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从出口释放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返还入境”,经海关确认,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税。但是相对限制也比较严格。除了原来的出口申报证和退货进口申报证外,还需要国税厅签发的未返还证明或补充税证明以及海外官方或第三方质量检查报告资料。

在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上述小额退税证明或退税证明应根据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消耗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相当于返还部分的原始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如果外汇方面发生相应的退款,银行申报国际收支时,必须在申报单上选择“退款”,货物贸易外汇监控系统将进行特别统计。

08

问:我公司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我们能被外国管理局验证吗?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异这个指标表示流入总量(进口进口)-流出总量(支付出口),红色表示流入量大,具体取决于企业进出口和收款支付的一致。总量差异指标只是企业流入、流出总量的绝对偏差,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整体经营规模,所以仅仅超过这个指标并不一定能被外管局验证。但是,整理实际进出口和收纳汇的匹配情况仍然是建议的,自查没有规范的工作,最好了解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以便核查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反应。

09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进口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相同,但购买单价不同的商品。在退税系统的出口明细中发现进出口额项目不正确,但不能手动修改。这个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退税申报系统的加权平均计算方法引起的,因此不需要特别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相关编号项目下的多种商品使用相同的商品代码,但购买单价不同。报告系统在计算时使用加权平均值得出平均单价,乘以各项目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接收金额。

10

问:由于质量问题,我们公司的出口货物汇款较少。该怎么处理?我如何得到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5条规定:“出口货物因本公告附件三所列原因,

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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