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EXW,即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将准备好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如车间、工厂、仓库等),但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载到买方准备的车辆上,也不负责处理货物通关。买方承担从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送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EXW的交易情况逐渐增加,海关申报单的交易方式中有EXW,企业的申报更加方便。但是,在EXW交易方式中,由于贸易用语对通关、运输文件等的承诺,中国出口商在实际出口退税中造成了混乱,因此本文将围绕这些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可以出口退税吗?
根据EXW的贸易术语定义和特点,笔者从资格条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四个角度判断退税是否可行。
资格条件——物品有退税率。首先出口商品是有退税率的商品。企业有退税资格。申报退税的企业必须有退税资格。
信息流——海关信息流:海关申报单的交易方式是EXW,发货人是出口退税企业。文件类:最好准备相关文件证,以运输文件为例,为了便于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审查,最好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物流——货物的实际出境(包括运输文件):货物实际上已经离开关口,这可以通过申报单和文件书中提到的运输文件来证明。进入特殊区域(没有运输文件,通过通关证书体现):货物进入特殊监督区域或可报销的特殊监督场所,通过申报单、文件清单等进行申报证明。
资金流——回收:有出口退税的企业申报和汇款。销售确认:出口退税商品销售确认。
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看起来很容易,但实际操作中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手续中的文件都是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机关需要重视的事项。
EXW出口退税计算
计算方法与EXW和FOB转换
根据出口退税额的计算,目前出口产品的FOB乘以外汇人民币卡价格,计算出相应的退税额。FOB和EXW的换算公式是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有必要)清算成本。
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EXW和FOB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国内区间的运输保险费和出口清关手续——FOB卖方在指定地点(登船)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完成交货。因此,如果海关申报单交易方法为EXW,则在计算基于FOB的出口退税额时,必须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险费和出口申报费用。虽然这不是卖方负担的费用。
由于EXW的特殊性,有两种计算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如上所述,目前出口货物的FOB乘以外汇人民币卡价格计算退税额。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稳定性。缺点是,中国出口货主不承担的国内区间运费和保险费将包含在出口退税额中。但是实际上,国内区间运费和保险费不是中国出口企业的收入。这相当于扩大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容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不把FOB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而是把EXW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更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更准确地提供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基础。这种计算的好处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但是缺点是增加管理费用和负担,即增加出口退税额计算标准。
海关申报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单上也会显示运费和保险费信息。但是,国际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报关单上的运费是出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出口点后的运费,出口报关单上的保险费是出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出口点后的保险费——与EXW术语中的应退税计算无关。
就EXW术语而言,国内运费和保险费信息应反映在海关申报单“杂费”一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应在“杂费”一栏中这样定义。可以按照交易价外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以征收完税价格或完税价格杂费总价或杂费比率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报告,并注明杂费标志(杂费标志“1”为杂费比率,“3”为杂费总价),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应征收完税价格的杂费以正或正费率计,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应以负或负费率计。免税商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免予申报。" "
EXW出口退税程序提交文件
出口的运输和通关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运输文件也由买方取得,作为出口退税申请的卖方,取得运输文件有困难。同时,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通关程序也是买方安排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通关申报、出口运输文件等角度。
谁办理出口通关申报?
根据EXW贸易术语,买方需要制定出口清单,但为了便于考虑出口退税,买卖双方通常事先约定卖方协助海关申报,并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即卖方作为出口货物申报单的发送人。
中国发货人为什么难以获得正本提单?
进口商(买方)包租预定船、提单
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文 / 胡蓉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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