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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税务申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3-03-06 08:02: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有什么区别?三种经营模式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的意义、特点、差异

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分包人或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承包人的承包利润是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租赁经营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租金,以出租人或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出租人的租赁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是与承包经营成果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形式。

经营是指缺乏资格条件、声誉、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品牌利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前者是指依靠后者的资格条件、品牌利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根据协议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的经营方式。前者一般称为依附者,后者称为依附者。依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附者必须以依附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为,如果依附者不以寄托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依附的意义。

从经营的意义上可以看出,任何以发展商或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的人都同时依赖经营。凡以承包商或承租人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的人,都不属于委托经营。因此,挂经营可以说是对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另一种观点的分类。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两者之间非常明显的区别是,在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在租赁经营下,出租人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相关,但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依赖经营相关税收政策

(一)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纳税人如何决定?

第《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号(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政上独立计算,对承包人或出租人定期缴纳合同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纳税。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编认为,对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模式,承包人或承租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承包人或出租人应当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承包商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商或承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以分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承包商或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计算。也就是说,承包商或出租人不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也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发行财务报表。

承包商或承租人不定期向出租人或分包人缴纳租金或合同费。

另一方面,通知您,包裹人或出租人必须在自愿包装或租赁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商或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送人或租赁人不报告的,发送人或租赁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税务连带责任。

(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10条第(4)款规定: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5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为合同租赁期。

(3)如何确定承包、租赁经营模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1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个人,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计算,定期向出租人或分包人缴纳租金或包租费的,应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条,单位出租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期交方式经营的承包者、承租人、承租人否则,承包者为纳税人。

从国税发[1994]186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承包商或承租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及纳税责任的划分条件与收税要求一致。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时满足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独立会计、定期向出租人或分包人缴纳租金或承包费的三个条件,则必须遵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领证示范范围内的单位,以承包、承租和经营方式经营的纳税义务的区分标准如下:

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

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主体是发债人、出租人或到期人,则为发债人、出租人或转让人的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商、承租人、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

(4)承包、租赁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室。

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编认为,在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模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的纳税主体类型,而不需考虑承包、承租的具体约定情况:即当经营主体为法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其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按照是否能够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来确定。即:如果能够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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