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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税务申报】企业设立饭店的税务相关处理。

时间:2023-02-26 03:42: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纳税申报鉴证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对饭店会计的涉税处理经常遇到异议和困惑,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落户城市较远的开发区。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经营自己的职员餐厅的企业很多。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还提供集体餐。目前企业经营饭店的方式从经营模式来看,有企业自营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负担方式来看,企业负担和职工自己承担。从服务对象来看,只有向职员提供服务,向职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经营饭店的方式不同,其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身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食堂一般是企业独立的会计单位,食堂收支统一于企业会计核算。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目前企业自己经营饭店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员工收费,其功能与企业的制造和管理部门不同,但与企业的医务室、员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是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饭店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税法上,饭店职员作为福利部门职员,不能计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的工资人数,饭店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税法,都没有要求员工食堂的费用要从“员工福利费”中支付。

根据会计上的《企业会计制度》,“职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员医疗保险等医疗费、职员生活困难补助金、职员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职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要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探亲费和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职工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食堂费用从“员工福利费”支出的角度来看,在会计制度或税法上是没有根据的。从功能上看,职员食堂与医务室、职员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不同。作为远离市区的企业,开设员工餐厅,主要是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完全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我认为,员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员工工资、食品、蔬菜购买等费用)在会计上必须从“管理费”中支出,交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员餐厅为职员提供的饮食服务与营业税有关吗?餐厅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部门,大部分只为企业职员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收取员工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非独立会计机构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向员工收取伙食费也只是回收粮食、蔬菜等费用的一部分,在会计上不能被认为是收入,要消耗管理费。当然,如果此时提供外部服务,则这些服务是盈利性质的经济活动,必须与内部提供的服务分开计算,向地税部门申请“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餐饮业”发票,会计上缴纳营业税,企业应纳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己经营的饭店也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饭店必须单独记账,独立纳税,原先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再是内部非独立会计单位提供的劳务,其费用无论是职工自己支付,还是原企业支付,都要交税。

因此,从税收费用的角度来看,将饭店视为独立会计单位一般是不可取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员工食堂服务等级和服务质量,需要提高食堂员工的积极性,客观地建立独立的会计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有关促进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主辅分离。

二、餐厅外部合同管理

饭店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交税。企业征收的包租费必须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营业税呢?有一个税务事务所的计划,建议承包商不要领取营业执照,因为某企业对外承包经营饭店,征收的包租费不交营业税。(国书[2001]78号)该计划的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书[2001]78号)门。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委托给内部职员或其他人,只提供外观等,不提供产品、资金,而是收取。

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账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执法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从真实性的角度讲,食堂采购如蔬菜等可以自制相关如采购单等能证明真实业务的单据来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当然白条入帐既是《企业会计制度》所不允许也和税法的合法性相悖。在这个问题税收征管员遭遇了情与法的困惑。

据了解,在部分税收执法检查中,税收管理人员采取折中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完全可以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物品,如烟酒,一定要要求单位以正式发票入帐,对于有替代采购源的物品,如粮油、调味品,尽量要求凭正式发票入帐,对于蔬菜类,则默认了白条入帐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办法是符合实际却显无奈,既缺少法律依据,又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当时鉴于我国当前的税制建设现状和立法精神,是否可以考虑参照出差补助业务的处理为更妥?事实上,食堂成本的定额控制(或最高限额内的据实列支)还是有比较具体全面的非财务数据可以佐证的,比如食堂规模、员工人数、当地的物价水平及合理的利润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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