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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率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好

时间:2023-03-06 06:38: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原标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民众所盼》

资料来源:国家宏观高端智囊团

党的十八届三中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决定深化有关完善税收制度的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世界经济重新调整和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对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优化税制结构,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促进内需发展,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必要性不能再增加了

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对改革的期待普遍提高,对分享改革成果的要求也明显提高,改革的目的性越来越明确和强烈。在个人所得税领域,过去单纯增加税收征收力度的增量改革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税收发展,需要调整利益分配机制,重新调整更多的利益,重新分配给中低收入人群。(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因此,从促进利益到调整利益,从利益考虑到利益坡道的转变是必要的,要让广大人民共享税制改革发展的成果。

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在世界经济增长动力仍然不足、国内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经济中速增长有可能正常化。未来的宏观调控政策应侧重于稳定经济增长,支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包括投资和出口,难以持续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因此,要提振经济,就必须更加依赖需求。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减税计划的刺激使个人能够通过减税进一步扩大消费支出,大大提高消费动能。企业减轻负担、创业、提高创新能力;产能过剩也可以通过减税来消除,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经济能够快速恢复和振作。因此,显著降低个人所得税、减轻居民负担、释放消费动力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根本途径。

改善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是有效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状况。特别是中产阶级是目前高累进所得税结构的最大受害者,中产阶级是消费的主力军。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收入分配秩序,已成为经济转型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税改革的先行探索,从高收入富裕家庭开始,强调社会部门调控的重点,在不影响中低收入人群的情况下,有效缓解贫富分化,改善收入分配。

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经济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阶段,主要增收行业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来源迫在眉睫。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为征税对象,居民只要有收入就要交税,世纪初很宽,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继续成为未来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方向性已经明确

逐渐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间接税仍然是我国国税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太低。因此,我国税制不仅未能对收入差距作出必要的限制,反而提高了具有逆退调节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普通大众在日常消费中承担了大量的价内税,加剧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我国应结合居民收入特点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充分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着力提高直接税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降低消费和价格中包含的间接税比重。

提高对资本收入的征收力度

从数据来看,我国财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构成(2013年城市最高20%的财产收入比例为4.2%,目前城市平均为2.7%)。从收入项目来看,工资收入、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劳务补偿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占收入总额的95.7%,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2013年分别为4095.0亿韩元、577.1亿韩元、174.1亿韩元和725。其中,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4.5%、14.1%和40.5%,财产转让收入比其他劳动事业收入增长快得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制改革必须提高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增加资本代际转移成本,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有效地减少收入差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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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中低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

工薪阶层由于其收入构成相对简单,一般只有工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高收入群体或富裕阶层,由于自身的优势条件,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有些高收入人群还通过故意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等各种形式逃避纳税。有统计显示,我国全部个税收入中,将近70%来自中低收入人群,而发达国家个税收入的90%都来自高收入者。因此,各种研究结果显示个税并没有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目的,反而成了名副其实的“劫贫济富”的工具。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的当前社会,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的个税,因其免征额较低,征收主体并不是高收入群体,却多为工薪阶层、自由职业者以及并无固定职业的人群。在现实的社会状况下,800元的劳务费与稿费的免征额、3500元的“起征点”意味着向穷人征税。所以,未来的个人税制设计必须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促使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同时要照顾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的利益,由此彰显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操作性必须跟进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

我国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加强成员综合、收入综合和基本生活用的综合,由此逐步建立起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至600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大家普遍认为3500元的标准过低。综合考虑到我国当前较大的收入差距水平,我们还需在之前水平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起征点,即我国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必须要提高到6000元以上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其中,还可以有两个变种方案。变种方案一:可考虑适度有差别的个税政策设计。全国东中西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可以分三类地区:发达地区个税起征点6000元;中部地区个税起征点5500元;落后地区个税起征点5000元。变种方案二:在实行变种一方案的基础上,对有家里抚养有0-18岁孩子的劳动者(无论男方女方),都在原有个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坚持7级税率结构和50%的最高边际税率

在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调整中,在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的同时,也对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最高的边际税率被设定为45%。如果按照上面的设计方案,即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把免征额提高到6000元,同时还需要选择更高的边际税率以调节收入差距和组织财政收入,那么在当前7级税率结构中分别把边际税率提高0-5%是适当的。尤其是,考虑到国际现状后,若设计过高的边际税率,高收入人群可能会进行资产转移,也不利于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因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维持当前7级边际税率的基础上,逐级提高0-5%的边际税率,从而使得最高的边际税率达到50%。

加强对非劳动所得项目的征收

在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今天,非劳动所得越来越成为收入的重要构成。因此,税务机关必须要加强收入所得的监管,加强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的税收政策研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税收前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和过程控制,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

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管理

首先,要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申报管理,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年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督导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扩大扣缴明细申报面,围绕“申报户率”、“有税申报率”等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申报质量。其次,要强化联动管理,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费的联动管理,建立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比对常态机制,定期开展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分析审核、提示申报工作,积极探索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涉税指标的关联分析,拓展税源管理渠道。再次,要完善高收入者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收风险预警及防范,通过纳税评估和组织专项检查等手段,掌握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并依法处理,堵塞管理漏洞。

加强个人所得税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要尽快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健全针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要明确税务机关、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要继续强化协税护税机制。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尽快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拓宽居民收入信息的来源渠道,方便税务部门查找征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另一方面,要强化部门间的配合,对财产交易、偶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等来源零散、人员流动性大、交易隐蔽的一次性税源,实施税收前置管理。再次,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个人纳税信息纳入到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之中,促进居民的纳税遵从。

(作者:杨宜勇 万海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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