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的原因
(附企业破产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
(a)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b)显然缺乏清算能力。
有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声称债务人没有破产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况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务-债务关系依法建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务人未能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表明,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相反,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可以偿还全部债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兑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其他管理财产的人员,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和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造成债务人清偿能力丧失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1)
二、企业结构调整的原因
(附上重组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况或者有明显丧失清算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调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重组或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调整。
重建流程图(图2)
三、企业和解的理由
(还附上和解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况或者有明显丧失清算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调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流程图(图3)
四、企业清算理由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解散,应当自解散理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集团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业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偿债权和债务。
(六)公司清偿债务后处理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该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小组要登记债券。
债券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该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小组要登记债券。
债券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小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申报。
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缴纳欠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