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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书(名称)试点的网络验证公布

时间:2023-03-05 18:46: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港口经营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书(名称)试点进行电子数据联网验证。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从2022年9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电子数据和海关申报单电子数据的联网验证。

二、从试点之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对今年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率进口配额发放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发送给海关。商务部将对今年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颁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发送给海关。企业用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海关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比较验证。

三、从2022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今年新批准的糖、羊毛、仿冒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家关税配额等发放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发送海关。企业用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海关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比较验证。

4.从试点之日起,发给电子配额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发给纸张配额证。电子配额卡对使用次数没有限制。试点实施前已发放的配额证,企业可以用纸张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对贸易方式没有限制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物物交换、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5.从试点之日起,利用纸张或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正确填写配额证代码和号码,并填写申报单商品项目和配额证商品项目的对应关系(填写要求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名应与海关申报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相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海关申报单的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相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关于提前申报货物的《装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日实施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受理货物申报进口日和运输工具申报入境日配额证必须有效。选择第二阶段申报的人必须按照交涉模式申报。

使用国家关税配额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规定,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发布第34号的要求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优惠》。

6.如果出现相关问题,可以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户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别公告。

附件:海关申报单填写要求。doc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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