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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违规申报】代理客户申报收入,报务员泄露舱位名单会产生什么后果?

时间:2023-03-05 17:23: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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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水产公司。从海外进口水产品时,业务人员和海关人员沟通有误,部分水产品的品名申报与实际进口水产品不符,缴纳了部分税金。是非法的吗?

a:如果违法,就可能受到处罚。根据第《海关法》条第86(3)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运输、转运、转运的货物,可罚款、违法收入和违法收入。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4)款,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运输地、到达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因此,贵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沟通失误,误报水产品商品名称,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以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2月27日,D海关检查科检查海关申报单编号XXXXX0221072250236的货物,该表货物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向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海关通关进口,申报商品名称为海参,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重量是200公斤。d经过海关检查,货物的实际数量为20箱,现场关管剥皮称重,干海参的实际重量为493.31公斤,与实际申报不一致。批准,干海参293.31公斤,货物价值359234.94元,漏税金66997.33元,相关货物总额426232.27元。据调查,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向海关发送货单信息的过程中,少发送了1份300公斤干海参入境货物的货单信息,然后在海关申报时遗漏了293.31件干海参。影响国税征收的行为是由于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报务员工作的疏忽造成的。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的事实证明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行为有海关申报单及随附文件复印件、检查记录、税务批准证明、扣押决定书、海参干湿度检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屏幕、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任书、在职证明等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以前的引用案例是进口货物重量申报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法律规范的申报不实施,海关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根据第《海关法》条第86(3)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运输、转运、转运的货物,可罚款、违法收入和违法收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枝、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收征收,漏税

本案中上述进口干海参重量申报不力的原因是当事人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人员工作疏忽,在向海关发送货单信息过程中,少发送了1份300公斤干海参入境货物的货单信息。因为海关通关时遗漏了293.31件海参的申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发送舱单等电子数据、发送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可处以5万韩元以下罚款,并警告有违法收入,可没收违法收入。根据本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企业、海关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而出现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的,可以对海关企业处货物处以10%以下的罚款,并在6个月内从事通关工作或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通关登记,取消通关从业资格。根据本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对同一货物和物品分别违反两项以上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本实施条例另行规定的处罚范围选择其重子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从事了因发送给海关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监管违规和工作疏忽而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情况的海关监管规定违规行为。由于上述两种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本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处罚范围选择重子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4万元(4万元),停止6个月的清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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