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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向越南一家公司出口一批摩托车头盔,目前海关调查显示,我公司出口的摩托车头盔与警察设备性能一致,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答:如果确认,就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必须根据军品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如果贵公司不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即与出口案相关的警察头盔,则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3)款,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运输地、到达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因此,贵公司的出口案涉及摩托车头盔,如果需要通过海关办理军用物资出口许可证,将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从而影响国家税收征收或其他影响的情况下,海关可以结合具体违法情况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1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海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号码为XXXXX0211019914923,7件货物申报物品名称均为海德堡母体机(区),申报商品代码均为海关检查和鉴定,分类后,这7件货物实际上是非缠绕式收费式活版印刷机(区),实际商品编码为8443150000,进口许可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进口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申报不力,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上述事件相关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6122.24元。以上行为如下:1、文笔录。2、询问成绩单的情况。3、海关文件;4、海关违规税单;5、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6、以汇款证明等作为证据支付。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以前的案例包括影响许可证管理的问题。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不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过境、转运、转运的货物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收入的,可以没收违法收入。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3)款,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运输地、到达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前面引用过,2021年11月1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海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国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为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两者共同进口上述商品,对上述进口货物的如实申报负有法律义务。实际进口以上货物中,上述两家公司确定进口7个货物申报物品名称为海德堡母体节气(区),申报商品代码均为84414000000,实际货物为维科勒供应活版印刷机(区),商品代码为843150000,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因进口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申报不力,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和责任,分别予以处罚。在牵引案例中,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在举报与案件有关的虚假违法行为方面的具体违法情节有差异,应结合具体违法情节区分两种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第86条第(3)款、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和第52条的规定,N海关决定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以人民币1.2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