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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委托】一夜之间委托追击,但交易未能达成,股票商要赔偿3倍的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3-03-05 13:50: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赶上涨停板的很多股东可能对通宵委托比较熟悉。在人们都在涨势的情况下,如果想交易,时间是优先的,一夜委托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可能地抢时间。

裁判文件网最近有一家银河证券客户通过通宵委托,因涨价连续提出了两笔账单,结果不到十分钟就无法成交,第二天交易未能达成,第二天股价以升序收盘。

该客户认为,银河证券的交易程序未能按时间顺序向上交所申报,造成了预期损失,有计划的欺诈行为,要求法院赔偿未成年人买卖金额的3倍的损失。

根据判决,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该客户的诉讼请求。

第二天晚上壁柜超过股价停止。

这个事件要追溯到2015年。投资者王赫和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在银河证券大连西路营业部(现为上海临通道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王奕宏账户由王立波运营。

2015年7月13日,王立博在8:47:07中使用王赫账户,以每股11.94元的价格购买了3500股“公共交通(600611)”。随后,8:5:28王立博自己的账户也以每股11.94韩元的价格购买了1700股“公共交通”。

后来,王立波发现,他通过自己的账户运营,以9:15336002的价格购买了1700股“公共交通”股票。但是,利用王赫账户运营购买3500股“公共交通”股票的当天,交易没有达成。

从股价表现来看,“公共交通”当天以11.94元人民币收盘,7月14日以每股13.13元收盘,7月15日以每股13.30元人民币收盘,随后下跌,以每股11.82元收盘。

王赫要求银河证券违反上交所交易规则,不按客户委托的时间顺序和时间顺序向上交所申报,设定的交易程序是有计划的欺诈行为,损害了自己的预期利益,要求银河证券当天委托,11.94以3500股“公共交通”总额41790韩元为基准,赔偿3倍

法院:两起付款性质不同

前后两起计算不到十分钟,为什么后者反而先成交?

首先,要理解一夜之间委托的规则。

据银河证券称,在各营业部地点张贴《“隔夜委托”服务业务通告》标志:

1、“隔夜委托”时间从交易日当天17:30开始,到下一个交易日包括周六、周日。其中,当天交易清算结算期间和系统初始化期间不能进行“隔夜委托”。

二、“隔夜委托”期间提交的委托指令是参与交易所集合招标的委托指令,将在下一个交易日的“集合招标申报开始时间”开始向交易所申报。

一夜之间委托可以保证证券公司最先委托,但要注意,交易所要到9:15才开始受理委托申报单。

事件当天订购时间表一览

8:47:07

王赫账户订购

8:55

银河证券区分夜市委托和当日委托时间

8:55:28

王立波账户订购

9:15:02

确认交易所

王立波账户委托

9:15:16

确认交易所

王赫账户委托

王赫账户8336047:07订单,王立博账户8:55336028订单。

但是银河证券以交易日8:55为界,区分夜市委托和当天委托。所以王赫账户8336047:07的订单属于夜市委托,王立博账户833605336028的订单属于当天委托。

两个委托属于不同的报价数据库,在每个序列内按时间顺序排序。两个报价数据库同时在9:15小时提交交易所,交易所确认的两个委托时间分别为9:15:16和9:153:02,订单时间和委托时间不一致。

也就是说,王赫账户的订单属于夜市委托,但比当天委托的王立波账户订单晚14秒被交易所确认。

根据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银河证券交易系统》7月13日委托报价以上《说明书》,银河证券设定的报价时间为8336055,客户提前下达的委托指令一次性全部提交到交易所接口仓库,在委托队列中读取委托的同时,王立波的两笔交易委托同时提交给了8:533605

一审法院认为,夜市委托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各券商提供的服务细节不同,银河证券以交易日8336055为界,区分夜市委托和当日委托。订货时间和委托时间不一致是合理的现象,银河证券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

对于一审判决,王赫没有提出上诉,而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表示支持一审上诉。银河证券表示,自己的服务没有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王赫在诉讼中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得到证明,银河证券提供的这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维持一审判决。

“一夜委托不一定能成交,还得有点运气。”记者询问了东方证券的一项投资。她通常一夜之间委托,大多数人前一天晚上集中下单,上午8点下单已经是很晚的交易了,成功的概率也相对较小。

同时,她说第二天委托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不统一。开始时间一般被认为是清算完成后理论上在集合投标前委托了一夜,但各券商的情况不同。特别是,根据程序系统的设置,很难向投资者公布具体的时间节点,也可能是这种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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