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包含文档代码
1,项目类型
这个申报项目是可选的。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
二、输入要求
除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方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或管制文件、海关条例333
注意事项:
(一)加工贸易内销售纳税申报单,在“所附证明代码”栏填写“C”。
(二)在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函凭证代码”一栏填写“Y”。
海关特殊监督区和保税监督场所内部销售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相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及内部销售时,《随函凭证代码》栏按上述一般贸易要求申报。
向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香港CEPA或澳门CEPA项目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函证书代码》栏按上述一般贸易要求报告。
(3)在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下,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额进口货物在“随附证书代码”栏中注明“Y”。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监管证件代码表》(附表29)。
四、其他说明
(a)项目演变
该项目原是通关项目的“随附证明代码”,输入要求不变。
(b)其他
没有。
第20章附有证件号码
此项目数据类型是字符型的,最多支持32位输入。
二、输入要求
除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方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或管制文件、文件编号
注意事项:
(一)随函附上加工贸易内销售纳税申报表、海关审查通过的内销售纳税联络表编号的证书编号一栏。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合同税率或优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随函凭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明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优惠税率(包括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的证书编号"列为"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C " (作为原产地证书申报)或" D "(作为原产地声明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是“亚太贸易协定”。
“02”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03》是《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是《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是“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是“中巴自由贸易协定”。
“08”是“中智自由贸易协定”。
“10”是“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11”是“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十二”是“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 13 "是"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十四”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是“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16”是“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17”是“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18”是“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19”是“中韩自由贸易协定”。
“20”是“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特殊监督区和保税监督场所内部销售货物按优惠税率申请,相关货物通过海关特殊监督区和保税监督场所及内部销售时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编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二十一章 随附单据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报关单类型”为“通关无纸化”的报关单需根据海关各类监管要求,上传相关随附单据。
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随附单据表》(附表1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据”与原报检项目的“随附单据编号”、“随附单据名称”、“随附单据类别代码”。
第二十二章 关联报关单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报关单”,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二十三章 关联备案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2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提醒注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备案”,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二十四章 备案序号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多支持录入19位。
二、录入要求
“项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序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二十五章 规格型号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255位。
二、录入要求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五)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规格型号。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八)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九)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规格型号”。
第二十六章 成交数量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多支持录入19位,19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录入5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数量”,现改名为“成交数量”,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二十七章 成交计量单位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3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货物实际成交所用的计量单位。例如:成交单位为“台”,则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01-台”。
提醒注意: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计量单位代码表》(附表8)。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单位”,现改名为“成交计量单位”,录入要求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