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某企业承包了巴基斯坦某水电站EPC项目,根据施工进度选择了分期出口产品。其中有一票货物,企业在申报单上填写的商品名称是“自动化零部件”。
该表货在通关过程中随机检查后发现,开箱后,实际出口货物中包含流量计、阀门、液位信号机、温度电阻等数十种不同种类的商品。实际上,这些商品不能组装成一个装置或系统,因此必须单独申报商品名称,逐项确定商品代码,还必须适用于不同商品的不同出口贸易控制条件。
企业将所有出口货物误报为商品名称的行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申报不真实”,这导致商品代码申报错误,其中一部分与骗取出口退税和逃避海关监管有关。
企业最终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然而,面对上述违法问题,该项目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困惑!
“自动化组件”是投标文件的商品名称,也是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使用的商品名称。出口货物时,把这个名字填在海关申报单上向海关申报,怎么能被认定为“品名申报虚假”?
对此,从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立法意图和海外EPC项目货物的分包采购模式入手,分析事件中所述违法事实的形成原因,探讨如何避免。
第一,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立法意图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立法意图,以便海关了解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满足海关分类、审查价格和许可证管理的要求。
也就是说,企业申报的商品名称如果海关不能准确掌握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海关分类、审查价格和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就属于不能如实申报的范畴,因此应被认定为“品名申报虚假”行为。
二、海外EPC项目出口货物分包采购
商品名称是为了与其他商品区分,利用语言文字概括反映特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商品名称是对贸易合同约定买卖的商品的称呼。
一般来说,企业会将贸易合同中出现的商品名称填写在申报单上,这就是说,符合如实申报的要求,也符合海关的审查要求。但也有特殊情况。企业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海关不了解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因此无法完成审查工作,从而引起涉税、交涉、逃避监督等违法问题。
这种特殊情况在其他形式的商品进出口贸易中也存在,但在海外EPC项目的商品出口过程中尤为常见。
具体地说,
开展海外EPC项目。
总承包商应该先做
与项目所有人一起签署
一般协议:
然后,
总承包商将把项目分解为:
设计、采购、安装、运输、监督
等几片:
分解项目后,
总承包商将与其他专业领域合作。
多家分包商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
不是单个分包商:
img src="https://p3-sign.toutiaoimg.com/large/6ee0004e5b9b4a0d6cd?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051493&x-signature=5OiX3USpHv49Cr8qZyPOkQaxt5A%3D&index=5" width="640" height="566"/>设备采购是EPC项目中占据成本比例最大的一块,通常会达到整个工程项目造价的65%左右。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总承包商会将设备采购进行更加细致的拆分,分别选择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分包采购合同。
分包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有些是某个具体的设备或装置,如发电机、静电除尘器等。在这些买卖标的物的实际出口方面,企业将合同中出现的商品名称直接填报在报关单上,即可让海关准确了解货物,并能满足审核的要求。
与之不同的是,有些分包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买卖标的物,并不是某个具体的设备或装置,而是某个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或装置,抑或项目建设所需某个专业领域的全部货物,如锅炉保温材料、水电站自动化元件。
此时,合同中出现的一个商品名称,实际包括了数量不等、种类多样的具体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简单地将采购合同中出现的商品名称填报在报关单上,就将造成海关无法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无法完成审核工作,并给企业带来了违法隐患。
三、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标准DL/T1107—200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基本技术条件》定义,自动化元件(Automatic Components)是指用于温度、压力、液位、流量、转速、振动、位移等非电量监测的传感器、信号器、监视仪和监测装置,以及用于调节工作介质参数的自动减压阀、过滤器和执行工作介质通断或换向控制的电磁阀、电动阀、液压操作阀门等。
通过上述定义可知,水电站“自动化元件”实际包括了数量众多的不同种类具体商品。水电站总控室要通过计算机对水电站的运转进行综合控制,首先必须通过“自动化元件”来采集原始的工作信号,进行逻辑分析后,再通过“自动化元件”去完成终端控制操作。
虽然“自动化元件”包括诸多不同种类的商品,但均属水电站自动化控制专业领域,EPC总承包商并不会自行逐项采购这些商品。而是以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外发布《自动化元件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将整个水电站项目所需的“自动化元件”作为一块内容整体发包出去。
当招标完成后,EPC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出现的商品名称就是某某水电站用“自动化元件”,而并不会将所包括的具体商品逐一列在合同中。
在以上案例中,企业便是错误地将采购合同中出现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填报在报关单上,在遇到海关查验时,出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的问题即刻便被发现。
四、确保商品名称如实申报有三招
1理解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立法意图
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对如实申报商品名称进行了规范,是为了保证进出口企业所申报的商品名称,能够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那么进出口企业在填报商品名称时,也应以是否能够满足海关审核为标准来判断其所申报的商品名称正确与否。
2改变申报商品名称的工作模式
目前的工作模式,是报关人员被动接受来自于海外EPC项目总承包商或供货商所提供的商品名称,不加分析地直接填报在报关单上,进而向海关进行申报。这种被动接受包括商品名称在内的全部报关信息的工作模式,不仅存在于海外EPC项目的货物出口通关过程中,在其它形式的货物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也很普遍。
货主委托专业的报关人员来完成报关操作,是为了弥补自身在关务知识方面的欠缺,这是社会化专业分工的需要。而报关人员被动接受报关信息,不加入任何专业分析和判断,与委托报关的初衷相违背,是一种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货主利益的行为。
因此,必须将这种被动接受信息的错误工作模式,改为由报关人员主导并确定向海关申报何种商品名称的工作模式。
在此过程中,报关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其所擅长的通关业务知识,以是否能满足海关审核为标准,对货主提供的商品名称进行分析,并综合供货合同、装箱清单、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等多方面信息,最终选择合适的商品名称向海关申报。
3熟悉海外EPC项目的设备构成
从通关申报的角度分析,海外EPC项目的出口货物具有数量巨大、构成复杂、种类繁多,以及报验状态多变的特点。具体到不同的项目,其设备构成又是不一样的,如燃煤电站项目,其主要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除尘设备等;又如水电站项目,其主要设备包括水轮发电机组、引水室、闸门起闭设备等。
要顺利完成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的通关申报工作,必须熟悉所涉项目的主要设备构成。在项目开始执行前,就清楚知道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将要从中国出口哪些主要设备,这些设备会在项目施工的什么阶段出现,以何种方式报验,分几个批次运输等。这无疑对报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也是通关服务向更加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
文:上海海关 王霆轩
制图:卫昊
编辑、发布: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