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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申报,部分未申报的出口许可,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需要从外国客户处收到订单,购买国内生产的食品,但我公司没有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以我们想以偶像的名义,借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来证明出口这些食品。这样运营合规吗?
答:上述工作是非法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因此,贵公司以偶像的名义利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证明出口食品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02月08日,当事人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海关申报表XXXXX0220160252153、XXXX0220160252158,申报申报表xxxx 02208。2022年02月11日检查:申报单XXXXX0220160252153物品2数量发现以上,申报831公斤,实际数量530.40公斤;商品项目3数量发现以上,申报1988公斤,实际1075.5公斤;商品项目4数量发现以上,申报2199公斤,实际1286.56公斤。
有未申报的货物,商品名称为上海酒田,代码为2106909090,数量为965公斤。未申报货物,产品名称为甘草角,代码1211903600,数量693公斤;该单曲的总净重在总件数中发现异常,实际总重量为5334公斤,总净重为4805.46公斤,总件数为360件。申报书XXXXX0220160252158物品1数量发现以上,申报250公斤,实际280公斤;商品项目3数量发现以上,申报838.5公斤,实际为1692公斤。有未申报的货物,商品名称为九龙吊灯(鱿鱼干),编码为1605540000,数量为163公斤。未申报的货物标有大地鱼粉,代码0305599090,数量501公斤。该单曲的总净重在总件数中发现异常,实际总重量为4116公斤,总净重为3386公斤,总件数为469件。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出口食品要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非法生产和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值不到1万韩元,处以5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金额一万韩元以上,平行价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通关有限公司向D海关申报出口食品。通过海关调查,确认申报量与实际不符,部分未申报的九龙吊灯(鱿鱼干)、大鱼粉、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主力、甘草板、九龙吊灯)、大鱼粉等。
综上所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9条第(3)款、第124条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2。没收记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主战、甘草阁、九龙干板(鱿鱼干)、大鱼粉);3、命令办理海关手续(处罚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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