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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电子申报】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时间:2023-03-05 09:21: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3号

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目前已公布,将于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特别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种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以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文件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的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当事人发送商标文件。

第四条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用户登记,必要时记载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商标电子申请问题,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相同商标或申请其他共有商标日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代表提出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书或者资料,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资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资料的时间为准,认为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没有得到正确的接收,未提交。

第八条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资料提交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记录错误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与此次申请相关的后续资料作为纸张,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纸质资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立即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确认。如果未登录或未经审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况将不再通过公告传达。

第十二条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但以纸张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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