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天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环检罚[2019] 3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在结售月报告申报中存在2起举报主体性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5条和010-3360010。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公司对此进行了纠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国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