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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申报工时】薪酬会计:是否有全面的工作时间和“加班”?

时间:2023-03-05 07:24: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王丽是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的班长。2013年举办圆博会,很多游客纷纷入住王丽所在的酒店,酒店生意非常好。但是包括王丽在内的职员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有时还要工作更多的时间。但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大家都吓了一跳,没有一点加班费。这让大家很生气。

所以推荐王丽向酒店经理提出抗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酒店经理不慌不忙地说:王丽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作制,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加班费。对此,王丽代表广大员工,要求酒店进行仲裁,为拖欠长期加班费和劳动补偿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丽的所有仲裁申请。

但是酒店经理不理解。明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答应按照综合计算时间计算工作时间,该怎么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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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在交通、铁路、邮政、运输、航空、渔业等行业,由于业务性质,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盐、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酒店经理主张,王丽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作制,但没有得到社会部门的批准,因此王丽等人仍然要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那么,如果这家酒店有申报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还会有加班吗?答案是肯定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则超额部分应视为加班时间。”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劳动者在同一周期内超过标准工作时数的,应视为加班,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分配劳动者时,要支付工资的3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能超过36小时。

虽然法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请注意,企业必须合理安排工作班次,以便员工有足够的体力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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