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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申报工时】企业主义:“综合工作制”不是可以加班的。

时间:2023-02-13 03:31: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从徐州打工到南京的吴经纬7月26日辞职,在波波读者热线(025-84701119)上拨打“每天上午8点至晚上8点30分,不包括晚饭中的1班”,结束了半个月的“886”工作状态3354。每周六还要加班7个半小时,每周要工作62.5个小时,真的受不了。" "

7月27日,记者作为应聘者,通过与南京安乐特服装业有限公司负责招聘的女性的电话咨询,确认工厂正在实行“886”工作制度。LIMER)本月28日,记者来到这家位于南京江宁区千百度工业园的公司,请他带我参观“车间”。进入鞋厂门口,记者感到暑气朝向脸,鼻子里充满了塑料气味。郭女士此后拒绝记者入场访问。

吴经纬对记者说:“时间太长,工作太累,和我一起进工厂的几个年轻人纷纷辞职。”7月中旬,有同事在单位里中暑晕倒了。" "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实行非标准劳动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即非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8月初,记者向江宁区人事局劳动关系科反映了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情况。李科科科长回答说:“该企业申报的是综合计算工作制,批准的。”与标准工作时间制不同,这种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总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可以安排企业让员工合理加班。" "

"我能看一下你们的批准报告吗?"记者问。展览科长说,她调到劳动关系科没多久,单位换了地方,文件目前不在国内,暂时找不到。“你可以去企业工会查询。“她提出了。

记者请南京市人事局行政审查处帮助寻找批准手续。该处负责人从电脑上调出了南京编特使的工作时间批准文件。原来这家企业申请了半年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2011年《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作制企业、员工工作周期内的平均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大致相同。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1000小时/半年),加班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还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劳动法》韩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

由于编特使的加班详细信息尚未申报,该负责人表示,无法准确计算该公司职员加班违规超时数。记者转向南京市总工会法律学习部部长,向温人求助。"这个可以反过来计算。"他说,半年1000个小时的总劳动时间平均每月不能超过166.64个小时,此外,每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即202.64个小时。

所以,南京舒适特使每月超过实际工作时间吗?8月6日11点多,记者再次来到这家公司。在公司食堂吃饭的刘师傅对记者说:“7月,我一共做了21个工作日和5个星期六。”每天早上8点到晚上8点30分,中午1小时,晚上30分。星期六从上午8点到下午4点30分。“旁边的张师傅等工人也说工厂一直是这样长的白班,这与吴经纬的不满是一致的。这样算下来,该企业7月份总工作时间为268.5小时,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65.86小时。

采访中,刘师傅等劳动者对加班有意见的劳动者表示:“不合适就辞职。”

“这是严重的加班。即使申请综合计算时间,也不能不考虑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听了记者的战术,以温和而有好感的态度说。

8月22日,记者再次向江宁区人事局反映了南京编特使的非法加班。展览科长回答说:“人事部批准企业的综合计算工时后,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违反规定。”人事部不一定能看到。例如超时等劳动者可以在旧劳动监察大队报到。" "

记者随后找到了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答复说,申诉人需要到大队服务窗口现场填写投诉受理书,情况确认后,监察人员将到企业现场进行劳动监察,一旦属实,将立案,并命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话,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2004年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被侵害的劳动者可按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南京市和江宁区人事局负责人对记者说:“人社部每年批准不少‘综合计算工作制’企业,但也有企业对执行情况缺乏跟踪审计,误以为实行‘综合工作时间’可以加班。”这次媒体监督是对我们的重要警告。太及时了,我们立刻“反三”回头。“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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