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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主体】海关知识|请告诉我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系统。

时间:2023-03-04 23:46: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也被称为“正面名单”或“白色名单”,实施以来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抚州海关所属马尾海关官员对福建首票跨境电商1210保税出口商品(资料图)进行了验收。

首先,什么是“积极名单”?

“正面清单”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行全面清单管理,非清单内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入境。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时设定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一次限额、累计后超过个人年限额26000韩元的一次交易、完税价格超过5000韩元限额的单一不可分割商品,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二、“肯定名单”的起源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

三、改变"积极名单"以前的调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自2016年成立以来进行了4次调整:

(1) 2016年4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公布的两个名单中,包含了涵盖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电、部分化妆品、儿童玩具、新鲜健康、保健品等国内热门商品的1240个商品。

(二)2018年11月,增加了健身器材等商品,目录商品数量达到1321个。

(三)2019年12月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电器产品和其他商品,目录商品数量达到1413个。

(4) 2022年1月新增滑雪用具、家用洗衣机、番茄汁等29个项目,删除了刀1个商品,目录商品数量达到1476个。另外,近年来,根据我国税则税目的变化,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并根据监管要求优化了部分目录商品注释。

四、"积极清单"功能的最新版本

从2022年3月1日开始,财政部、商务部等8个部门联合优化调整后正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2022版)》。这次调整扩大了进口类别,优化了部分现有商品,丰富了国内市长/市场供应,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美好的生活需求。主要有:

(一)近年来,通过增加消费需求旺盛的“滑雪工具”“游戏机”“猫砂”“番茄汁”“家用洗碗机”等29种商品,“全球购买”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化,也有助于满足平民消费升级的需求。

(二)删除刀、刺刀等相关三号商品,加强对入境管制工具的监督。

(3) 2022年增加115个税则号,删除180个废弃税则号,进一步提高商品分类的便利性。

(4)明确204个税号“互联网购买保税货物”,即一般的“保税仓库配送”模式。电子企业首先以批量通关方式将海外商品存入海关特殊监督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保税仓库”,在国内消费者订购后,从国内的“保税仓库”购买商品。上述204种商品不能以直销进口模式购买。

(五)将濒危物种相关商品从100个扩大到138个,并增加濒危物种相关商品豁免条款。如果能为可能与濒危物种有关的商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就可以正常进口。该政策实施后,人工繁育兰花、人参、鹿茸等成分的化妆品食品只要提供上述《物种证明》,就可以入境。

五、“积极名单”参与主体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运营者在海外购买正面名单内的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或“直接购买进口”(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610)交付。在发生这种消费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督的交易主体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在海外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海外注册企业、商品的商品券所有者。

(二)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运营者:在国内办理运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服务,并设置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营者,使交易双方能够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三)国内服务提供者:注册国内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申报、支付、提供物流和仓储信息、对海关、市长/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后续监督,接受相应责任主体。

(4)消费者:跨境电商收购进口商品的国内购买者。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海关通关程序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购买“正面列表”中所列进口商品,一般会经历以下过程。

(a)购买。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完成了商品购买。购买前要仔细阅读电子商务网站的风险通知书内容,结合自己的风险负担能力进行判断,同意通知书内容后才能订购。

(两个

)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三)监管。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三单”信息与《申报清单》的自动比对。一般情况下,《申报清单》经海关快速审核后放行,实现“秒级通关”。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模型判定存在风险的,经海关单证审核及商品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四)配送。经海关监管放行的进口商品,企业在通关口岸可以进行打包装车配送,消费者收到包裹完成签收。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在此过程中,海关将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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