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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主体】合资企业股东变更,为什么因为减免免税商品被海关罚款?

时间:2023-02-12 19:06: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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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成立后,用进口国的成套设备享受减税。后来由于公司的变化,经过分立和合并,我们公司不再有资格享受减税待遇,后来被海关调查认为我们没有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构成违法。如果经过调查承认,我们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海关监管期限内,相关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根据表现,贵公司上述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免税商品的商品价格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签字令[2020]245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申请人因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发生变化时,权利义务接受人将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因此,贵公司满足在几个轻分立合并中进一步减免免税物品的相应条件。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8条第1款(1)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拆除、提取、交付、运输、交换、改造、抵押、抵押、吸引、转让、交换标志、处货价值5%以上30%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多次分立、合并后不符合该减税商品的相应条件,且该减税设备在海关监督年限内,则贵公司行为是将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减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货物转移到他使用的违规行为中,处罚的标准是相关货物的价值。

典型案例:2021年10月8日,W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公司免税设备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变更了企业的股东。从原来的中日合资企业变更为某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公司,没有向海关申报变更。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联合签发)》号(财产关税(2019) 38号)第2条、第《进口不予免税单位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号、第《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号(国发(1997) 37号)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a)图书证明书。1.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合同,报关单号码:XXXXX0191000405373。2.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编号:XXXXX1900064),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3.免税商品适用情况报告、使用年限报告、免税申请人变更情况表、当事人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固定资产记账证明。4.违反海关监督规定事件货物世界核证明书、核税金监查表、相关货物价值计算资料、监查通知书、情况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相关政策规定。(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3)证人证词:范某(当事人出纳)询问笔录。

法律分析和合规准则:以前的引用案例涉及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免税设备挪作他用。根据《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签字令[2020]24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申请人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发生变化时,权利义务接受人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变更企业股东。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条第18条第1款第(1)项,未经海关许可,拆除、提取、交付、运输、交换、改造、抵押、抵押、吸引、转让、交换标志、处货价值5%以上的30%在上述引用案例中,当事人股东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免税设备未按规定补税,违反了海关监督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以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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