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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申报】已经就业后仍然领取失业金吗?骗取社会保障基金的这种行为会坐牢的!

时间:2023-03-04 17:43: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社会保障基金”四个字

作为民生热门词汇

它的一举一动都动摇着大家的心

也有人心术不正

冒险以各种形式骗取社会保障基金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这是非法的!

人事部通知:

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督,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骗取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资料的次航班

部分原因是骗取了社会保障基金,所以整理了一下。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不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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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保险人通过提交修改出生日期的虚假身份资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处理退休,骗取了社会保障基金。

此后,在向社会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伪造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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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市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机构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伪造公章的嫌疑。

人事部现场调查显示,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在非法中介机构收到“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加入,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相关人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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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市人事部接到举报称,某公司为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

人事部对工伤的医疗记录、参保记录等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相关劳动者遭受工伤后重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虚报工伤发生时间,然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相关人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1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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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市社会保障经营机构通过系统比较数据发现,被保险人王某涉嫌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据有关部门调查,王先生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隐瞒了已经就业和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没有退还更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多韩元。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先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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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享受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告,而是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建材证明,死守养老金9万多韩元。

人事部通过部门间的信息比较,发现陈某在相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下死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一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集普通法:

国家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和停发作了明确规定。以诈骗、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为条件,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故意已经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提醒试图非法侵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千万不能以身试法。

为了普及法律法规

请将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向上和向下滑动可查看更多内容)

(一)关于欺诈的法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享受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 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 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别还需要提醒的是: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如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座位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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