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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村民在盖房子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先盖后安置”。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先建房子,然后申请批准,或者干脆不申请批准。
不知道这种做法的危险很大。特别是国家征收的时候,很多房子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程序,所以被征收的部门往往被视为违法建筑物,最终被违法强行拆除。
因此,是否取得房屋批准程序,不仅会影响以前各权利人的房屋转移分割,还会影响以后转移利益的获取。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确认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经过合法批准,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宅基地不予承认。可以看出,原则上,对于在合法住宅基地外建造的住宅,不应给予搬迁补偿。
被非法拆除后,可以起诉政府或征收部门确认强制拆除,但违法建筑的事实没有变化。花了很多时间后,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但这可能无助于最终能得到的赔偿。此时,很多当事人后悔晚了。
那么,为了避免一开始就陷入这种情况,我们需要知道申请住房所需的手续和具体程序。
第一步是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向以家庭为单位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书面申请。
第二步是村民小组受理并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相应的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申请理由、意志的位置面积等。
第三阶段应提交审查。
公示后,如果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民小组将提交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到村集体经济团体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村集体经济团体或村委会审查的重点是资料是否属实,是否征求了土地、住宅、毗邻权利人的意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现场审查。
接到住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计划等。如果中间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审查,则该部门必须共同提出意见。此后,根据各部门的年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了宅基地申请,并印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五阶段需要在开工前进行现场检查。
获得许可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指定宅基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检查,为现场布局测量宅基地,确定建筑物的位置。
第六阶段,竣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收容,并根据农户批准的面积等情况,现场检查是否使用宅基地,是否根据需要建设房屋,是否印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也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登记。
当然,村民在原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重建,必须按照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原宅基地随意改建、扩建或改造。
综上所述,如果在被征收时将自己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物,得到的补偿将远远低于对合法房屋的补偿,甚至可能没有。
因此,在盖房子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作为公民,要积极确立农村住宅建设,必须事先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及房屋计划批准许可意识,严格管制自己的行为,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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