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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产生】能源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你要知道这些。

时间:2023-03-04 13:00: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搜索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截至2022年10月的19起能源行业经营者集中事件。具体如下:

序列号

事件名称

1

特种电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乌兰察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2

常熟丰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苏州正樱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

3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和阿布扎比开发控股公司等经营者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4

股份公司LG新能源和本田技术研究工业股份公司新建合营企业案

5

埃斯凯生态环和股份公司收购了灰鲸海上风电第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股份案。

6

埃克森美孚投资塞浦路斯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七有限公司的股份案。

7

康菲卡塔尔个人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八有限公司的股份案。

8

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华永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

9

埃尼股份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九有限公司股份案

10

广西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11

华润天然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购四川德阳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案

12

股份公司LG新能源和Stellantis N.V新合营企业案

13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份案

14

卡塔尔能源油气第二公司和雪佛龙飞利浦通信有限公司新成立了合资企业案例。

15

Stellantis N.V StarPlus能源有限公司收购股份

16

特种电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滨州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17

三门峡市双仓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特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18

沧州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和特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建合营企业案。

19

华登特电新能源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和东莞新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建了合营企业案。

随着反垄断能力的增强,能源企业在投资并购或新建合营企业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经营者的集中申报审查问题。

本文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结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简要整理经营者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个是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经营者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或新建合并,有两种形式可以以合并方式集中。

1、吸收合并。

2,新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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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什么情况要申报审查?

(一)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正)》(以下简称《申报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申报:

《申报标准规定》的修订草案尚在征求意见,未正式发布,拟修订后的标准为: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营业额标准另行规定。

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1、营业额的计算节点

经营者集中审查语境下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这一定义中的“上一会计年度”如何起算呢?

现行规定中未明确起算节点,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了“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以下简称《申报指导意见》)规定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鉴于此,笔者理解目前应实际也以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作为营业额的计算节点。

2、营业额的计算范围

(1)地域范围

申报标准所述的“在中国境内”及“在全球范围内”如何理解与界定呢?

《申报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

a)在中国境内:指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包括:

不包括:

b)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2)主体范围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改)》第八条的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申报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a)该单个经营者;

b)第a)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c)直接或间接控制第a)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d)第c)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e)第a)至d)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可用下图直观显示上述主体范围: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如果卖方在交易后对被出售部分不再拥有控制权时,则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a.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卖方对被出售的资产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

b.在出售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目标公司的营业额。

此外,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

(二)申报除外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向谁申报、如何申报?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先分别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统一归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成为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其中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经营者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点击进入如下所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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