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税咪咪,我们公司的部分年薪今年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收入今年是不是也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一定!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点不同啊。那么,在申报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识别收入呢?申世索美梳好了,一起看吧~
问题1
今年销售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已经收到货款,到12月31日为止,货物还没有发货。部分货物已发送,但直到12月31日才收到货款,我公司该如何认识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以权力发生制原则和实质优先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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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要认识到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签订了,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补偿转移给买方。
2.企业对出售的商品一般不拥有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不实行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可以稳定地衡量。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发生或已发生的卖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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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委托安排方式,委托手续完成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时采取存款方式,发行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查,买方接收商品,安装和检查完成后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出库商品时就能确认收益。
4.销售商品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理销售,在收到代理销售报表时确认收入。
问题2
我们公司为顾客提供的是劳务服务。直到12月31日服务才完成。我们公司今年如何认识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可以在各纳税期末可靠地估算劳务交易提供结果,应使用完成进度(完成百分比)方法确认劳务收入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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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这意味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金额可以稳定地衡量。
交易完成进度可以稳定地确认。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可靠地计算出来。
2企业确定劳务完成进度,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应计成本与总成本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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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劳务当事人收到或收到的合同或合同价格确定劳务收入总额,纳税期末提供的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成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初至今已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确定为当前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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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收益。
1.安装费。要根据安装完成进度确认收益。安装工作与商品销售一起是有条件的,安装费在认识到商品销售的实现时确认收益。
2.宣传媒体的收费。当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要认识到收入。广告的制作费要根据制作广告的完成进度来认识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必须根据开发完成时间表确认收入。
4.服务费。商品售价中可以包含的服务费在服务提供期间确认分期收益。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别活动的费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包括几项活动,所以预付的款项要合理分配给各项活动,个别确认收益。
6.会员费。申请加入会员或加入会员,只允许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单独收费,在收到相应的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加入会员或申请加入会员后,会员期间不再支付费用,接受各种服务或商品,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员费应在整个收益期间分期确认收益。
7.专利权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提供初期和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益。
8.人工费。长期向客户提供重复人工的人工成本,在发生相关人工活动时确认收益。
问题3
截至12月31日,我公司部分客户合同结算期没有到,提前支付了租金,部分客户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到了,多次催促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的租金。这个租金在申报我们公司所得税时如何识别收入?
租赁收入,根据合同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租金收入
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四
我公司是房产企业,截至12月31日,我公司房款只收到了一部分,并未全部收到,我公司今年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吗?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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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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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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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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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