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久了,人们或多或少会经历“跳槽”。工作越长,“离职”对一个人的影响也越大,需要关注的问题也越多,我们学习税法的时间越长,关注点自然就在税收政策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收入执行月或次代扣、年末汇金清算政策。其中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时,应当按照累计代扣法计算代扣税,并按月申报扣缴。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通过综合收入年度汇款缴纳,税金多退税少补充。
预扣缴纳计算如下:
本期预扣大象税额=(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额)-累计可退回税额-累计预扣大象税额
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根据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纳税人进行年度中期更换工作时,预付税代扣将被中断,新的任职、雇佣机构在处理预付金时往往无法正常连接,纳税人的利益无法最大化。
有人可能会说,即使再缴纳扣缴、税金,汇算清缴也可以退款。没什么关系。但是事实是,一方面,我们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折算咨询时会有一些政策红利。例如,2019年纳税人年度换汇需要纳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韩元,或者纳税人年度换汇换汇在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换汇。纳税人如果在上述折算清算豁免范围内,预付过程中提前缴纳的税金也不能退还,不能获得上述政策红利。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3日宣布调整了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方法,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整理年度中期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纳的政策细节。
一、基本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61号
在分析具体问题之前,必须理解基本政策下的一些基本概念。
在上述基本政策中,纳税人年度中期轮换工作、“累计扣除成本”应与“累计收入”确认成正比,仅考虑“本单位”任职、聘用的月份,“累计专项追加扣除”指“本单位”
最佳解决办法是,在离职(无业)期间,及时申报特别额外扣除额,在新员工雇佣机构开始预扣税时申报扣除额。纳税人和代扣缴费单位常见的问题是“累计专项追加扣除”与“本单位”的“累计收入”成比例,只考虑本单位在职月的扣除,无视离职期间的专项追加扣除。(这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中有异议,暂定)
【提示】因为重疾医疗支出只能在折算咨询时扣除,预缴的特别额外扣除,无论重疾医疗支出如何,都可以扣除。另外,由于“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其他扣除”,都与在职雇佣单位有关,因此没有发生离职期间,这里不展开。
一个纳税人于2020年3月底离职,2020年7月开始再就业,每月从新的任职单位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收入为18000元。特别追加扣除内容包括房屋租金1500/月、继续教育400/月。
[分析]
7月预扣应纳税收入=18000-5000-1500 4-400 4=5400(人民币)
个人所得税代扣=5400 3%=162(元)
[提示]
在基本政策下,累计扣除费只能考虑7月份在“本单位”雇用的月份。特别额外扣减还可以考虑4-6月离职期间没有扣除的特别额外扣减,共扣除4个月的特别额外扣减。
当然,计算特别额外扣减额不是强制性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以选择只扣除7月份的特别额外扣减额,或者在汇兑结算时扣除特别额外扣减额。
如果只扣除7月份的特殊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18000-5000-1500-400) 3%=333(元
),多预扣预缴171元个人所得税。二、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提示】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两类例外情况:
(1)本年度已经任职受雇后跳槽的纳税人;(类似上例)
(2)本年度已经取得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学生实习)
根据该政策,上例的纳税人由于不满足“纳税年度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条件,所以更换工作预扣预缴个税时,仍然采用上例的方法预扣预缴个税。若纳税人,上年年底跳槽,本年7月份重新任职受雇,那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会发生变化:
【接上例】
某纳税人2020年3月底离职,2020年7月开始重新就业,每月从新任职单位领取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为18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包括住房租金1500/月、继续教育400/月。若某纳税人2019年12月底离职,其他条件不变。2020年7月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解析】
7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7-1500×7-400×7=-30300(元),小于0,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由于本年度一直未扣除,也可以自年初计算至本月,合计7个月。相比原政策下,只能扣除7月的一个5000,现在可以多扣6个月的减除费用。
使用新政策时,注意上面提到的两类例外情况,一类是例题中提到的本年度已经有过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另一类就是已经取得过连续性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例如,某毕业生2021年2-3月毕业前实习,采用预扣预缴法扣缴过个税,7月正式入职,那么也要按原来的基本政策扣缴个税,而不能采用新政策扣缴个税)。
现行政策下预扣预缴个税时,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月份确定时,可以按下面的内容分别处理:
文章来源:财税新鲜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