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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纳税申报多少钱】契税法来了!房价会上涨吗?契税会上涨吗?买房要趁早吗?事实上.

时间:2023-03-03 06:2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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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买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于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一段时间,“房价上涨,契税上涨,买房要早点买”的消息传遍了朋友圈。实际情况怎么样?往下看看

从规定到税法,税率没有变化

张大伟中原指数席分析师表示,证书税法规定的“证书税率为3%-5%”,与1997年出台的证书税条例没有任何变化。这次从《条例》到《税法》,契税的征收并没有上升或下降。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若珍表示,契税从过去的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对后续规范和住宅指导等交易的约束力更强。住宅领域有契税、增值税、税金等三个重要的税金项目。后续增值税法通过后,住宅交易的三大税费项目将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相关效力将进一步提高。

严若珍说,此次契税税率事件促使购房者加快住房交易速度的现象开始增加,必须明确的是,此次税法直到明年才正式出台,不包括调整税率。

严若珍解释说:第一,在住宅交易中,往往契税为3%,特别是高级项目,而普通住宅一般为1.5%。这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没有征收或提高5%的话。其次,从今年的政策内容来看,契税政策更侧重于契税补贴,这也谈不上提高契税税率。第三,从税费改革的角度,房地产税改革明确了稳妥推进的方向。这意味着进度缓慢,之后最有可能改革的是增值税政策,尤其是房价过热的城市。

契税税法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所有权转让确定歧视税率。

房契税有优惠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市建设部2016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河东),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置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例如,郑州市税务局2020年1月19日公布的契税申报内容中,郑州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者、配偶、未成年子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滞纳税。对个人购置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次通过的契税税法根据税制转换原则,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除政策,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免除契税。

此前,证书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其他免税减免情况,但没有说明具体范围。《契税法》对该许可条款进行了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减免征税情况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组、灾后重建等方面可以免除或减免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严若珍表示,此次税法与过去条例相比,在等级上做出调整是最大的变化。这与立法工作有关,与房地产市长/市场限制关系不大。更重要的是,过去的规定中有很多内容已经过时,出现了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需要升级为法律,同时修改、删除或补充相关内容。

第一,此次法律明确了征收范围取消了“国有土地”的限制,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概念。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交易必将增加,相关契税的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此次以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移、补偿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这实际上是最近几年通过对新的交易形式征税,以规范征收这种交易税为基础的。

第三,此次政策明确了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免除契税。实际上,全国各地对这种交易本身也不征税,但这次上升到国法,进一步规范各地的运营,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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