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需要缴纳的税金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如果是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聘用的职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的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缴纳印花税。持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向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
作为加油站,常见的税收风险点有:
第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相关风险。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2)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风险说明:成品油的大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分散程度高,现金结算多,所以加油站企业通常无票销售比例高。例如,大量私家车等非商业主体购买成品油时,无需领取发票。有些行业,比如农业,本身就属于免税企业,购买成品油也不需要发票等。因此,部分金融人或企业涉嫌利用这部分余额表销售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税收损失,违反刑法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预防和控制建议:加油站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防止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成品油进口存款明细帐簿,制定日常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大账户数据,避免利用余款发票虚热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无票销售没有及时确认收益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课税义务的时间、收到销售金或取得销售金证明的当天、增值税扣除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课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2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金额的大小另行决定,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有一个纳税期限,自到期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风险说明:加油站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有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一般加油站企业的无票销售收入一般为月末统计,并在下个月申报期间统计报告无票销售收入。但是,部分加油站企业由于数据错误、买卖存款不完整、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能正确将无票销售部分计入当期收入,从而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拖欠的税收风险。
风险预防和控制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建立石油产品购买和销售的详细帐簿,开发日常监管系统,定期检查分类帐数据和实际库存的一致性,与税务机关一起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收控制系统,实时读取油轮数据,为石油产品购买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提供便利。无票销售收入当月确认并申报相关税金,避免逃税、欠税等风险。
三、销售燃油卡、开具违反加油证明的发票。
政策规定: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5条,加油站以加油证明(书)、加油卡的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销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当按照预存款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风险说明:预售单位在销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以开具一般发票。例如,购买油机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根据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可以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根据董事长记录,向购买油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到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成品油销售单位和预售单位结算油额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将根据实际结算的油额,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销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很多,部分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在销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很容易向采购卡方面开具增值税专用收据。
风险预防和控制建议:加油站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预购卡业务,并按照存款方法处理会计,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非税项目”中设置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并在发票税率栏中选择“非税”。
如果石油购买机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政策加油后的董事长记录开具。预售机关收到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石油油的加油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的发票信息应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额一致,规范加油卡销售、会计处理、开票等流程,防止可能发生的违规开票风险。
第四,销售折扣未能正确开票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 56号),“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风险说明: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折扣促销等折扣活动,开票时如果不注意填写折扣金额,折扣金额可能不会从销售额中扣除。
风险。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五、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风险描述: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税控加油机进行加油,或人为导致税控加油机数据失真,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目的。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确保税控加油机的正常使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税控加油机数据异常情况发生。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加油机,应立即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对问题予以排查,以恢复税控系统的正常工作。
六、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七、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错误扣除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减少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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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油小酷能源连锁e站;转自:德新税悟;晶晶亮的税月略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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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