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发布》,名单所列警告性条款从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与管辖权相对应的监察执法中实施。
为了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领域的经营环境,根据包容审慎监督的原则,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第一次违规警告目录(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提示列表
以下是提示性条款,并非只适用于第一次,但如果雇主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处罚,并因此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因此,在维护执法人员权威的前提下,为了切实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各种用人单位发现以下行为,则自愿协助调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纠正,不受处罚。(在《美国法典》中,在《美国法典》中,在《美国法典》中,在《英国法典》中,在《英国法典》中,在《英国法典》中,
(a)社会保险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
2、没有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也就是说,没有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情况告知工作人员本人,也没有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布本单位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而是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4.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社会保险费。
(b)人力资源服务类
5.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评价、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从开始工作之日起15天内没有提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处理完成之日起15日内,没有书面报告分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活动终止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处理完成后15日内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8.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在服务场所注明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
9.用人单位公布或提供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员、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没有违法收入。
10.用人单位自愿招募人员,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召开现场招聘会时,没有按照规定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计划、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没有确保博览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违法收入。
12.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13.其他地区办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不在长春市登记,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
(三)劳动关系
14.就是根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与劳动者和解。
15.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或雇主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传达给劳动者,对劳动者没有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6.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不依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顿。
17.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设立职工名册的规定。
18.与劳动者直接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9.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劳动者本人没有实质性影响,请求劳动者本人谅解。
20.不安排职工连休,按规定连休不给工资报酬。
21.违反相关劳务派遣规定,对被派遣者没有损害,没有连带赔偿责任,获得被派遣者谅解。
22.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情节轻微,劳动者本人无异议。
(d)职业技能培训班
23.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向审批机关申报。
二、警告清单
以下是仅适用于第一次违反行为的警告条款。根据包容审慎监督的原则,以下非主观和轻微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自愿协助调查,在规定时限完成纠正的前提下,适用第一次违规预警制,免除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a)人力资源服务类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许可。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情节轻微。
3.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擅自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未按规定采取秘密措施,造成泄露,情节轻微。
5.用人单位公布或提供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员、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的情况比较轻微。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召开现场招聘会。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帐簿,没有如实记录服务对象和服务。
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或服务台账保存低于2年的。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
9、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10、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11、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节轻微的。
(二)劳动关系类
12、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13、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的。
1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节轻微的。
15、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节轻微的。
16、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7、未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单人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8小时,涉及人数相对较少,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三)职业技能培训类
18、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情节轻微,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承诺在规定时限申领许可的。
19、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节轻微的。
20、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轻微的。
21、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的。
2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四)其他类
23、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个人处罚低于2000元,对企业处罚数额低于1万元的。
24、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行为,规定中明确“可以”处罚,拟处罚数额低于1万元的。
2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