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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个税申报计算】人工补偿收入计税方法

时间:2023-03-02 17:03: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收入基本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韩元,根据新的税率表计税,不实行特别追加扣除。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等三项收入和工资工资加在一起计算税金,并实行特别追加扣除。那么什么是劳动报酬?

人力成本补偿收入是指个人设计、装饰、安装、制图、检查、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新闻、广播、翻译、审阅、书画、雕塑、视频、录音、录音。

2018年劳务补偿税率表如下。

劳动报酬收入税率表

供水这次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韩元)不超过20,000韩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韩元-50,000韩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韩元的部分需要缴纳40700韩元

税费改革后,2019年劳务报酬和工资、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都属于综合收入。

居民个人综合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劳务补偿、稿费、专利费4项所得额扣除费用6万元(每年)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劳务报酬应该如何纳税?

1.劳务补偿收入以收入扣除费用的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获得劳务补偿收入后,将与工资、工资收入一起获得。原告收入和专利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是每纳税年度的收入额,扣除费用6万韩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收入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必须按照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顺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补偿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获得一次这项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是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如需办理汇款清算,应在取得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补偿收入,以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为部队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因此需要开具一般发票。

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记载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业务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点。

对劳务报酬问题的回答,会计师必须知道!

一、临时工的工资属于“劳务补偿”还是“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显式:

(1)如果按月正常支付工资,请对“是否是员工”选择“是”,以生成正常工资报告。

(2)工资未按月支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为员工”选择“否”填写劳务补偿报表。

这是工资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的主要区分。既然如此,所谓的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要根据“劳务补偿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居民个人将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一起作为综合收入,根据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劳务报酬到底是清单还是收据入账?广东国税回答!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学习。

问: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外部聘请专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扣缴税款),我公司能列出专家劳务报酬吗?还是需要发票?如果需要发票,如何开票?要交什么税?

回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按照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进行会计核算。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授权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在取得法律证明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证明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扣除。需要具体判断的事项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财务处理的问题,请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咨询相关会计部门。

第三,你的问题不够明确,如果你是指个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1024号)的规定,

(一)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收购申请,并开具属于经营业务范围的一般发票。但是,商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销售和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业活动(不包括食物、娱乐)中,有下列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问题,以及个人是否还需在地税缴纳其它税种的问题,请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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