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浙江主体申报信息】生产经营金银葫芦粉食品,浙江的4个经营主体被罚20.2万韩元

时间:2023-03-02 14:41: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威多面包店等4个经营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3日,市场监督总局调查了2022年民生领域事件为“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8次),调查了食品安全、低质量汽油销售、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等事件。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民生领域群众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舞弊、“新医生”、“新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黑气病”改造、劣质燃气器具、逾期等。

事件1

浙江建德市4个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金银箔粉食品系列事件。

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市场监督局对建德市新安江街威多面包店、几何食品(杭州)有限公司2家店铺、建德市文兰酒店等4家经营主体生产金银薄粉食品的违法行为,未受到20.2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建德市市场监督局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部署开展了网上一体化,开展了生产、经营金银葫芦粉食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措施。通过前期线索,网上对几何食品(杭州)有限公司、莱奥达人蛋糕店、建德文兰酒店在微信小程序中销售或宣传金、箔物质蛋糕甜点的违法行为实行区块链证。8月11日,建德市市场监督局展开集群行动,现场查获了建德市新安江街韦道面包店(莱奥达人)1家店铺、治下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季节岛)2家店铺和建德文兰酒店向食品中添加金箔物质的实物证据。

当事人做蛋糕时使用“金箔”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在微信小程序上展示用“金箔”制作的“玫瑰”蛋糕照片,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号,建德市市场监督局对上述4个

金箔蛋糕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助长奢侈的享乐、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带来非理性的消费观和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金银薄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食品原料,添加金银薄粉是违法行为。

事件2

贵州红星食品经营部超过保质期,标记虚假生产日期,提前包装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比才市七星官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向七星官区红星食品经营部下达了超过保质期、标有虚假生产日期,没收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和包装材料,未受到16.83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7日,七星官区市场监督局根据主管办公室对七星官区红星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现场存放了修改生产日期的2006个预包装食品、编码机、薄谷机和未使用的食品包装袋。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回收过期或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后,更换包装,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违法物品金额为1.22万韩元,违法收入为0.99万韩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经营者操纵食品生产日期,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消除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

事件3

福建沈某某以化妆的方式生产婴儿配方奶粉案。

2022年10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局对沈某以装扮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没收了387袋婴幼儿配方奶粉、610袋奶粉储藏袋、13罐用于自行装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开封婴幼儿配方奶粉、50.75万韩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泸州市市场监督局根据山东临沂市市场监督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联合公安部门对深谋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原装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奶粉(每包装约20克)及包装用包装袋、一次性手套、一台标签机、原装婴幼儿配方奶粉、空罐开封等。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从2022年6月1日开始,通过“海包客”跨境电子商务网购平台大量购买国外生产的雀巢、爱他美、美赞臣等品牌罐装婴幼儿配方奶粉,在生产现场开封,在奶粉存储袋上分别贴上标签,然后在平台商城“小樱品牌奶粉试验集店”和事件发生时,当事人自行分生产2557包婴幼儿配方奶粉。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盆栽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用面食方式生产婴儿配方奶粉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第二次面食过程中非法添加,逐渐充电,严重危及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件4

安徽省孙某等生产和销售劣质汽油的案件。

2022年11月15日,安徽省华南市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处了孙某等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这一事件在10个月内摧毁了8亿多元人民币、66名相关人员、23名刑事强制措施、汽油销售、30多家门店。

2022年1月18日

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土楼村某加油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点为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购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点经营者汤某、陈某等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使用简易加油机和私自改装的油罐车,非法向他人销售不合格汽油160余万元。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办此案。

经专案组调查取证,进一步发现地跨鲁皖两省的特大制售劣质汽油团伙。该团伙以经营化工公司为幌子,由孙某某、巴某某等人负责生产,从山东省东营市的炼油厂和化工厂大量购进无醇汽油和甲醇燃料油,并将两种油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产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再由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联络批发销售。该团伙自2020年年底开始生产、销售劣质汽油,以92#、95#含醇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销量达20余万吨。因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

案件五

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9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5号车用汽油4.7万升、罚款59.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罐号V103)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芳烃含量(体积分数)和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汽油罐库存95号汽油量4.7万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79万元。2022年5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经审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交由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六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电脑主机1台、通讯控制器1台,罚没5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1号加油机和3号加油机的4块加油机主板铅封被破坏,执法人员对加油机主板、电脑主机、通讯控制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乌拉特前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七

湖北省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2年8月30日,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作弊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罚没2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联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加油机计控主板涉嫌擅自改动,执法人员立即将涉案计控主板拆除并送加油机计控主板生产企业(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使用的计控主板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更换其经营的6号和7号加油枪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并安装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系统。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计量作弊系统获利共计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八

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案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1台未开封的家用燃气热水器(未见3C标志)和3台未开封的电热水器(印制有3C标志)。经查,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系统显示存在“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注销。同时,执法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查询到“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上仅有“室内加热器(浴霸)”,并无电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热水器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类别,当事人库存的4台热水器均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3C认证后才能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九

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年10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等功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该公司实体店及线上直播账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其股东名义注册某平台账号“李博谈长高”,并开设店铺,店铺认证主体为当事人。另注册有“蝌蚪博士”小程序。当事人通过平台短视频分享长高经验、小程序直播答疑等方式,以干预脾胃健康、抗过敏治疗等可帮助长高为由,引流至其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商城售卖“综合果蔬发酵粉”“益生菌粉”两款“长高产品”。另,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多个产品页面,以“博士团队”“高级营养师”等宣传语对团队人员学历、资质等作虚假的广告宣传,并捏造数据宣传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家长迫切想要孩子长高的心理,将普通食品包装成“长高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隐患。当事人非但没有利用其“百万博主”的流量优势发挥榜样作用,反而将其作为“博人眼球”“博取信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案件十

江西省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0月9日,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1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9只气瓶超期未经定期检验,1只气瓶超过《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13只气瓶超过规定的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十一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的案件线索,随后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行使用的六部电梯于2022年7月11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经查,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电梯至2022年9月2日,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张彦君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