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拖延、超过法定期限不承认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履行工伤认定义务是行政行为,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责任。
参考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5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
3.《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
例如:
2000年3月,王先生与南京一家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是公司半热机制丙运营职位(岗位职业危险因素包括噪音、油烟等)。工作期间,公司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电听力检查),但从未向员工通报检查结果和医生的处理意见等。
王某于2009年1月对公司工资制度改革不满,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老王辞职后,去市职业病预防所做了检查和住院治疗。2009年8月15日,被市职业病预防研究所鉴定为“职业轻微噪声耳聋”。
2009年9月17日,王先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要求修改以下两个副本:1、玻璃制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确诊职业病时(2009年8月15日)证明与玻璃制品公司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说,2009年2月,他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合同,无法提供第二份资料。此后,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能就是否接受以及是否构成工伤事件作出决定和结论。
2010年1月8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就王某是否患有职业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结论。
2010年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依法认定工伤的结论。老王承认构成工伤。将处理结果通知了受理法院,王某收到了承认决定书,向法院撤回了控诉。
解决方案:
本案提出了以下要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逾期不作决定的工伤,申请人可以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职业病发生在院士工作期间。王某解除了与院士的劳动合同,但院士不能免除王某工作期间职业病危害的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能以已经离职的王某实际上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卡等劳动关系证明为由无限期推迟王某的申请受理和承认。
工作提示:
1)前员工也被诊断为职业病,与企业内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也要积极申请工伤认定,随时关注认定程序的进展情况。这样有助于对在职员工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建立积极的员工关系。
2)对于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