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工伤拖延申报时间】公司一直在协商推迟承认与业务相关的伤害的期限,该怎么办

时间:2023-02-19 22:28: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应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补偿引起的劳动争议更是数不胜数。

在很多工伤纠纷仲裁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共生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劳动双方对工伤的认识不强。工作中对预防工伤事故的认识不足,工伤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正确的处理方法。

大部分职员在施工中受伤后,通过协商进行补偿。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对工伤补偿条款有认知问题决定了协商过程是否能处于有利位置。

普通工伤赔偿协商过程进行了多次,涉及更大赔偿额,短期内难以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经济赔偿,未能利用员工的法律意识,已经拖延时间,在法定工作上超过认定期限的,劳动者在工作上不能被认定为伤害,单位可以免除工伤赔偿的责任。

[以协商为由,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还能承认工伤吗]

刘勇(化名)2011年加入某公司,工作岗位是运营工。

刘英于2012年1月某日在工作场所受伤,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期间费用由公司承担。

留英住院期间公司承诺,治疗结束后,受伤后按工伤标准赔偿,医疗期间每月支付生活费。

柳永治疗结束后,找到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没有评估杯,也不知道具体要赔偿多少,所以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检查,刘英被鉴定为9级残疾。(司法鉴定宇通和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工伤补偿的依据)

公司一直在协助治疗和协商赔偿,但过了一两个小时,工伤认定期限就过了。

经过双方几次协商,刘烨想通过法律程序承认工伤后按规定赔偿,公司认为他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后,刘烨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认为诊断、职业病的,所在地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工伤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在某些情况下,延期的时间不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职工或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迟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迟申请时间的,应认定为工作人员或近亲属本人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2)个人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的理由;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每月向刘烨支付生活费,委托残疾检查,可见公司和刘烨一直处于协商赔偿状态。工作上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期限应当依法扣除。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