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工资表中支付人数、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对比已经成为核查的重点,对比不一致,风险不小!
[事件说明]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申报纳税的人数与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不同。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的人数、居民身份证金基数、人数也不一致。为了了解这一情况,地税局立即查看了账簿中的相关凭证和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每月根据工资表上的人数收取工资费用,计算和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进行实际视察后,企业发现工资表上的人员没有那么多。检查员接着询问在职人员,结果有很多人根本没有在这个地方工作。
因此,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发表了税法,该企业最终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实际工资支付清单,企业负责人承认,由于工资扣除制度,员工的月收入与工作量变化相关,起伏不定,为了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将一个人的工资分成几个人的工资操作方式。虚热人员未缴纳相应的社保,工资支付者人数与社会保障缴费数不一致,最终被地税局检测到。
[处理结果]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了个人所得税50万韩元、罚款25万韩元的处理决定。
为了少交税,对工资不断胡闹,虚热工资金额、虚热人员手法不要再用了!这种税务稽查不可避免的新方法,新手段。
[案例审计]
人事劳资观点
企业为了员工少交税,虚证人员的工资支出,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风险如下:
《社会保险法》 ([2011]第35号主席令)要求:“企业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障。”结合山西省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7%、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5%~2%之间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在10%-12%之间。以上“五险一金”合计为缴费工资的40.3%。为了避免企业少缴纳员工的税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风险如下:
首先,企业面临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风险。企业虚证人力工资支出,是向员工少缴税,首先面临着要多缴纳加证人工资总额的40.3%的社会装备使用。第二,在此基础上,社会装备要再增加10%,即50.3%,《社会保险法》中的第62个。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额的,由有关部门按上月缴纳金额的110%确定需要缴纳的金额。”
第二,企业面临被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的危险。《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会计观点
根据财会(2014)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章第3条,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
2.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包括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和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类似的人员,通过企业和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会计(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处理和主要会计处理,1231其他应收款会计企业包括保证金、买入返回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回收、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等。2211劳动者补偿科目会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工资(包括企业从支付职务级别扣除的各种金额(代缴的家庭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6711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会计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净支出(包括罚款支出)。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文件及企业内部下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决定(由企业自行承担或以后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等原始凭证进行如下:
会计处理:
1、决定补充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
借款:营业外支出50
贷款:税——个人所得税50
> 后附税务文书,企业内部决定文件等原始凭证。2、决定补交个人所得税从以后的职工工资中扣除
借:其他应收款——职工 5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
贷:其他应收款——职工 50
后付企业内部决定文件、税务文书、职工分配表等原始凭证。
补交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后附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
缴纳罚款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25
贷:银行存款 25
后付税务文书、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
补充:
1、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工资有两种处理办法:
(1)款项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的,需向中介机构索要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根据劳务费发票入账,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与劳务工签订雇佣合同,作为公司员工,制作工资明细表,以发放工资的形式入账。按职工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会计分录:
(1)企业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 (销售部门)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 (生产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交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
银行存款
(3)交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单位负担)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 (代扣个人负担)
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
※税收角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六条)。此案中,企业作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虚增人员、拆分工资表、虚列工资额,人为的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的目的,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案中,若企业负担补缴得个人所得税款50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罚款25罚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交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性质的税种。劳动者作为工资、薪金的主体,本身在本单位、本企业整个的生产、流通、服务中并未产生新价值,所以工资、薪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企业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形式发放工资的,服务费可以依据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财2016年36号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局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罚款25万元的处理决定。
※财税管理角度:
一、由于企业当年计提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都可以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是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才代扣代缴,所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存在时间性差异,财务部门年底要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找出差异并说明理由,进行存档备查。
二、随着五证合一甚至多证合一的全面推开,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社保、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企业给社保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多套数字的风险越来越大,我们不能再怀有侥幸心理,采取虚列工资等手段逃避税款,而是应当规范企业的职工薪酬管理、调整职工薪酬结构,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薪酬的税收优惠政策。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程序的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原则上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实行随机抽查被查对象以及随机选派稽查人员,原则上检查和评估一年内不超过一次,涉及到发票协查以及虚开发票案件的除外。同时国税和地税协同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需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提供《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没有可拒绝接受检查。纳税人需要按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与纳税无关的资料纳税人有权拒绝提供。对检查问题的定性,证据不足的不得作为问题补缴税款。超过追溯时效的应缴税款不再补缴,一般情况下3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为5年,涉及偷逃抗骗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涉税问题的定性,税务局内部实行集体审理,对于是否是应该补缴税款的情形,最好找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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