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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报表格】维权解散|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与回答内容不一致。应该如何保护权利?

时间:2023-03-01 15:17: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征用拆迁补偿,依法有根据,要依法保护权利。

01

事件回放

2006年,海X原籍(河南省xx市xx区)XXX村的住宅被纳入拆迁范围。Xx市xx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和xx区高城乡相关部门组织XX村民和拆迁户申报,解决X,填写申报表格,单位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申报房地产布局。2009年7月,位于XXX村的年X的房地产被高城乡相关部门拆除,没有在X安置房地产。海X为了了解自己与XXX村房地产安置申报审批有关的情况,向XXX市XXX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发送了信息公开申请,在2006年申请XXX村安置申报时公开了X的房地产安置审批资料,没有得到答复。同年7月25日,海X又向xx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发送了申请,申请公开相同内容。8月26日,收到xx区相关部门办公室的答复,经调查,古城三中和古城GATIRu所在地块位于高城乡xx村集体土地上,你不是该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你已经参与过教育系统住房配置,本人也已写承诺书,回复说不再安置原籍。同时,原籍没有单独农户,不符合治安政策,因此不处理申请的事项。

海X认为,xx区相关部门答复的内容不是申请的事项。XX区有关部门对X分别申请的三个公开申请做出完全相同的内容答复,完全拒绝答复,知道违法。XXX区有关部门不处理X申请的解决,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区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Xx区有关部门限期根据申请向X公开房地产安置信息。之后通过审理,xx区相关部门认为,既然已经收到了解开X的信息公开申请,就应该依法对解开X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XXX区有关部门的答复内容与X申请的信息披露事项不一致,答复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应当依法撤销,重新答复。因此,依法做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公开申请X解决方案信息的答辩书。命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答复X的信息公开申请。

02

庆云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21条,除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有关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援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主动贯彻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审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资金筹措、社会救助等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自愿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包括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关、内设机关)申请有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将:(1)申请的公开信息自愿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途径。(2)可以公开申请的公开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公开,并通知申请人不公开,说明理由。(4)搜索没有申请的公开信息,通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请的公开信息不是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后,可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回应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重复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并通知申请人不要重复处理。(七)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工商、房地产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信息有特别规定,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海X是位于河南省XXX市XXX区高城乡XXX村的土地附件、附着物的产权人,已向XXX区有关部门申请在2006年XXX村申报房地产布局时公开自己的房地产布局审批资料。上述申请公开资料属于xx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需要公开的信息。

03

经允律师提醒

信息将根据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

京云律师警告说,相关法律法规为被收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周围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损,被拆迁人应该首次寻求法律帮助,掌握权利保护的黄金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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