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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要申报吗】解释|库存进出口申报必须提交的附件信息

时间:2023-03-01 09:48: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环节相关政策,加快准确申报、通关速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等相关要求,整理进出口申报所需的附件资料如下:

申报进口货物

一、加工贸易和保税申报单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加工贸易及保税类申报单的合同、包装清单、装载清单(货单)等所附文件可以不向海关提交。

二、非加工贸易和保税申报单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非公务站及保税类申报单、包装单、货物目录(货单)等随附的证明文件可以不提交海关。

注:上述证明必须在海关审查时重新提交。

申报出口商品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包括各种申报单),合同、包装清单、装载清单(货单)等所附文件可以不提交海关。

注:上述证明必须在海关审查时重新提交。

专门化物

申报出口防疫物资

防疫物资出口量迅速增加,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了监督。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

《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总署公告[2020] 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

企业申报出口物品属于防疫物资时,应根据申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

情况1

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新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疗防护服、呼吸器、红外体温计根据《第5号公告》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登记证》(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m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医疗器械产品登记证正本

情况2

对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器、红外体温计,根据《第12号公告》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遵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情况3

企业出口《第53号公告》新医疗物资,向海关申报时应注明是否医疗,建议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参照《第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文件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医疗器械产品登记证/文件证明必须是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情况4

企业出口申报非医疗口罩时,应按照《第12号公告》要求,将《出口和进口者联合声明》作为附件凭证提交,以确保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外国质量标准,接受进口方购买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用于医疗用途。

特别说明

01

上述四种情况相关的声明均由海关申报表的“国内发货人”签发。海关申报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向国内发货人出口的,由生产销售单位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提供委托书。海关不接受申报机关作出的声明。

02

上述防疫物资作为院外物资出口,商务部管理的院外项目实施企业在申报出口时,将提交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间工作机制领导层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

03

这些防疫物资作为捐赠物资出口的企业在申报出口时会提交相关捐赠证明。

04

进口后再出口的防疫物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药监部颁发的进口医疗登记证明及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

原告/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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