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机关以上发票协查通知,供应商脱实,不正常,需要转移增值税吗?企业所得税必须提高税收吗?
一、增值税
一般都要及时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当然,如果业务是实际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格的A类纳税人也允许纳税人按规定继续申报增值税抵扣。
参考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以上证明范围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3360
(一)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人,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一律进行进项税全部来源管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以上凭证,申报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的,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根据税务机关的确认,如果遵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出口税抵扣或消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办理进项税转出、已退税的税收收回、本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消费等。纳税人未提交逾期验证申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退股(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上凭证,尚未申报扣除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扣除或处理退税。申报扣款的人都要先转出进项税。既然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对该企业审查的其他应征金暂时保留出口退税,没有其他应征金,或者退税额小于相关退税额,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部分的保证。根据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继续出口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业务的实际发生,既然获得了,凭证就不能确认,不能证明收货人虚脱,发票处不能证明已经脱然成为不正常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日第14条中的3项必要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授权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充、交换发票、其他外部证明过程中,因对方而取消、注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人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充。
(1)重新发行、交换发票、其他外部证明理由的证明(包括取消工商、撤销机构、包括非正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
(二)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
(五)货物保管、内部证件发放;
(六)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前项的第1段至第3段是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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