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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和审判要点。

时间:2023-03-01 08:17: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知识共享官招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者:(六)“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应当视为受害者。”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行政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看法差异很大。本人总结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在实际判决中要注意以下要点。

1、空间因素:

居住地(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借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等)之间的合理路径。特殊情况:工作需要多个工作地点之间的区域空间。例如,农电工在各乡镇之间安装、维修线路和设备。

所谓合理的路线一般是两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如果以目的地为标准,中途增加的附加途径也进入返乡道路,则盲目扩大认可范围,提高法规的任意性。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规定:“工人往返工作地点和以下地区的直飞途中发生的事故”,条款中强调“直接途中”。

但是,当员工以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没有上下班而受到伤害时,也要充分考虑员工绕道的原因。一般来说,正当的迂回也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路线。如果绕过别的地方做别的事,而那件事与工作、房子、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这个过程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上下班。

以上班或回家为目的是合理的,但要注意当事人和下班路上主观目的是否发生了变化。主观目的是上班或回家。即使路线改变,绕道也是交通不畅、拥挤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应该属于合理范围。另外,为了主观目的上班或回家,途中暂时逗留,顺便工作。比如买一份早餐、买点菜、拿点钱、在托儿所接孩子等,只要这件事是日常工作、生活的必要条件,符合一般常识,一般都被认为是合理的范围。

对于劳动者绕道的正当理由,原则上劳动者要承担证明责任。对用人单位有异议的人,用人单位对理由不正当,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工作人员毛某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给同事。首先经过马某家,马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把同事送回家。在回自己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了。马某的乘车路线和事故经过都是教管部现场证据收集、依法认定的,马某负有次要责任。

工伤认定

确认要点:马某的步行路径不是回家最直接的路径。

2、时间因素:

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合理的时间不仅要考虑两地的距离,还要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代理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这是为了确保工人顺利到达居住地或工作地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前上班、迟到、早退等情况下,目的是上班或回家,如果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理性,就要认定为合理的时间。

另外,由于下班后的截止性工作、个人卫生清洁、洗澡等活动时间、下班时间延迟、延误,比正常工作时间晚下班回家的问题也很常见。

劳动者不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正当理由原则上是劳动者要承担证明责任。用人单位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理由正当地承担证明责任。

3、目的因素:

“在上下班路上,本人不是主要责任,而是在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中受害。”本祖,下班目的是法条存在的前提,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上是上下班路上的时空表现。因此,该条款的适用判定是否是工作上的伤害,应把“奖励、下班”的目的放在首位,目的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是奖励、下班、或者全职、下班路上的目的发生变化。

4.“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不是车辆引起的事故,而是交通事故。在工伤得到承认之前,申报人要发行教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配置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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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5、“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本人不承担责任、承担平等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6、“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和畜力车等)。

7、“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在上、下班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常见下列不认定为工伤的事故情况

(一)非交通事故

1、在公路、道路或者停车场等处,当事人自己行走、跑步,没有注意路面情况或者由于自己身体原因,绊倒、摔到、滑到等伤及自身的事故。

2、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站等处,在其提供的候车厅、地铁内、轮渡码头等设施、设备内,做候车准备过程中或者下车(船)以后,当事人发生滑到、摔倒、绊倒、坠落等人身事故。

3、在轨道交通车上、公交车上、客运轮渡上和火车上,发生非乘坐运输工具本身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事故,如摔倒、门挤伤、玻璃划伤、烫伤、触电等事故。

4、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如地震、水灾、雷击等。

(二)非“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1、主观目的在下班回家之前或者上班、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变化,无论上、下班路线是否发生变化,上、下班进程中断。比方下班之后去朋友家吃饭、去健身房锻炼身体、去培训班自行充电学习、去医院探视病人等,无论是下班之前决定还是回家途中决定,都改变了回家的目的。中断上、下班进程之后,再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例:员工马某下夜班后,骑自行车顺带同事回家。先路过马某家,马某没停车继续送同事回家。在返回自己家途中,遇到车祸死亡。马某骑行路线和事故经过,均由交管部门现场取证、依法认定,马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要点:马某行走路径,是送同事回家返回自己家中,而不是下班回家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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