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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可以申报作废】你在企业所得税年报前有8件事必须做

时间:2023-02-28 19:07: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每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很多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一个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接受检查。

一名财务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结算工作中提高。

所以,如果想考察一个人的真实水平,请让他(她)进行结算工作。如果你想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请主动申请企业所得税汇金清算业务。

孙子兵法云:“定下来就动,知道就停,得到。”" "

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如果不进行毫无准备的战争,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要做汇算清账的工作,同样的东西不能进行“没有准备的战争”,同样的必要性要进行“计划后移动”。那么,我们应该做哪些具体的准备工作呢?

第一,收集和学习纳税年度税法新规定。

“新法比旧法好”是大家都知道的原则。我国税法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变化快。每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都出台了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与税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学习新规定还能怎么办?

如果平时已经学会了新规定的习惯,就要找出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新规定,重新复习一遍,对照自己的企业实际情况,选定与本企业相关的规定,重点研究。特别是要认真研究税务总局的官方解释,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部分规定的变化是“安静的咪咪地”,没有特别的传闻或解释。如果只在官网看不到变化,很容易忽略。例如,让我解释一下“销售”税收调整的变化等情况。

“2017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报告说明—— (2)扣除调整项目”如下(截图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修订后的《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报告说明—— (2)扣除调整项目》如下:

粗略地看,文章好像更多一些。但是实际影响很大。因为它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税务争议问题。例如,如果要使用自己生产的库存进行营销,则必须认为要销售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图所示。

销售调整后,收入和费用的差异好像是30?这个差额可以税前扣除吗?(可以通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进行调整。超过限额是另一个问题。)。

在第41号公告颁布之前,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认为税前不能扣除。因为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没有统一明确的看法,所以无论企业用什么方法说服,结果大部分都是无效的。现在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观点,认为企业可以光明正大地进行纳税调整,不必再说废话了。

第二,收集和学习当地汇款清算政策指南。

每次汇算清缴的时候,各地税务机关都会编制很多汇算清缴政策指南,虽然名称名称可能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指导辖区企业做好汇算结算工作。

企业不能小看当地税务机关编制的这些资料。实际上,当地税务机关在执行部分具体政策时包含口径问题,对企业的汇兑结算至关重要。

法规是粗线,不可能面面俱到。

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引用或理解法规的方法可能会有差异。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方针实际上是对如何解决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因此,对于同样的问题,各地最终执行区可能会有差异。现在是信息爆炸时代。各种新媒体传达这些东西

政策指引,但是作为企业一名会计人员,你一定要看清楚这个政策指引是那个省市区税务局发的,是不是你企业所在的地区,千万不要张冠李戴,最安全的办法还是到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上去找到原始出处。

三、清理并记录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汇算清缴的一个重头戏就是纳税调整,也是难点或痛点所在。

纳税调整,调整的是什么呢?——调整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俗称“税会差异”。

“桥归桥,路归路。”

会计处理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的,税务处理肯定是按照税法规定来的。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企业平时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办的,但是纳税时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来办,二者存在差异的话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大部分报表其实就是为纳税调整而准备的。

因此,在学习了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就应认真的把纳税年度的会计处理重新梳理一遍,最好是把每一号会计凭证都翻阅一道,凡是发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做好《税会差异台账》登记。

当然,如果你所在企业平时工作的做的比较细致,已经做了《税会差异台账》登记的,也应翻阅一遍会计凭证,检查有无遗漏的地方。

所有的台账都没有固定格式,笔者分享一个本人使用的《税会差异台账》格式供大家参考。

固定资产如果享受加速折旧台账的优惠政策,还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留档备查,因此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台账格式,笔者也分享一个本人设计的格式供大家参考。对于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要求企业登记《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其实早就有要求的,尤其是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的,更应登记台账。本次疫情防控政策中,对于满足条件的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务总局在解答中还专门提及了需要《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

有了完整的《税会差异台账》,纳税调整就变得非常的简单了,只需要把相同类别的税会差异汇总在一起,然后去填报到同一张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就可以了。

四、准确定位企业需要适用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千万条,少缴税款第一条。”

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的多,企业需要在认清自身情况下,逐一比对,看那一条政策对本企业最优惠。

何谓“认清自身情况”呢?比如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你就要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三个条件根据通知里的公式逐一进行比对,并且不属于非限制性行业,满足的话,你企业就可以放心的适用。

当企业满足多条优惠政策,但是又不能叠加适用的,企业肯定就会选择最优惠的那条政策。

同时,对于“少缴税款”的理解,企业不能局限于一个纳税年度,而是应该整体考虑。假如一个企业正处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间,如果此时去享受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显然就不是最优选择。

所以,企业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等,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当你不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办呢?

——你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然后逐一对照企业实际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该目录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及后续管理等有列表说明。

五、清理会计原始凭证,剔除不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的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除了税法规定外,还要依靠扣除凭证来判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是专门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建议在汇算清缴前把该办法重温一遍。

在重温28号公告政策后,就需要按照政策对纳税年度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可以与税会差异清理同步进行),并对不满足或暂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凭证进行登记。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经过清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上述“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尽可能的想办法补救。

如填写不规范的发票(比如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或名称不是全称等),应想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单位重新开具规范的发票。

如应该由收款方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应想办法要求对方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开具发票。

经过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其支出就不得税前扣除,就应做纳税调整。

六、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

为什么要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呢?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假如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时已经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会计处理还是分期折旧。当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都符合税法规定时,如果仅仅是翻阅当年的会计凭证和分录,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假如有)才能知道。

这一点,对于新到一个单位或者新接手从事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尤其重要。

对于以前年度的税会差异,影响到本年度的地方,应做出登记,以备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所用。

另外,你也应做好当年的纳税调整记录并整理归档,以备以后年度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税务局稽查时的说明材料,避免时间久了,连汇算清缴经办人都忘记调整了什么内容。

七、下载并安装最新的申报软件

现在绝大多数都是采用软件申报,所以需要注意下载并安装最新版的申报软件。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变化,申报软件也会及时升级的,各级税务局官网的纳税服务板块-下载中心里一般都会及时挂出最新版本。

八、商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并出具鉴证报告或专项报告

现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是否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已经不是“规定动作”了。但是,如果企业业务太过复杂,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不能很好胜任的话,还是可以考虑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帮助进行汇算,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另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部分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企业提供“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虽然规定“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是并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报告”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资产损失需要税前扣除的情况的,一定要对照规定来办理,该聘请中介机构的还是不能少。

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前面所述的对会计处理、会计凭证等已经清理或翻阅后。只有这样,如果需要聘请的话,作为经办人也才能有理有据的向企业领导申请,避免被人说成是能力不足而需要聘请外援。

“磨刀不误砍柴工”,提前做好准备,其实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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