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察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提高表彰奖励力度,调动全区公安机关警察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警务辅助人员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010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安机关警察辅助人员。
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补偿要给警察辅助人员个人奖励。警察辅助人员的个人奖励从低到高依次是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
因公牺牲或生病死亡的警察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获奖。
补偿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察助理应得到补偿:
(一)不怕困难,不怕牺牲,公安民警调查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稳定,积极帮助治安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
(二)立足本职工作,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
(3)进取,勇于探索,创造理论创新、创新成果或典型经验,成绩突出。
(4)努力学习,努力研究,积极参与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绩突出。
(5)热爱工作,敬业,保持良好态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六)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敢于同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的成绩突出。
(七)见义勇为,以自我牺牲救人,积极参与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斐然。
(八)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做实事,成绩突出。
(9)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根据成绩和贡献相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等级。补偿原则上从低到高分阶段给予,同样的事迹只奖励一次,一年内不能重复相同水平的补偿。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
(2)成绩突出,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可以记住第三名球。
(3)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人可以记住二等功。
(4)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可以记住一等功。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原则上不得在当年奖励警察辅助人员。
报酬工作程序和批准权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警察辅助人员,由有关部门推荐或由政治部提名,通过本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层集体研究确定补偿申报等级,填写补偿审查表,填写私人资料和指示,并根据批准权限和程序分阶段申报。
自治区公安厅可以批准全区公安机关警察助理的个人表彰和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批准本市公安机关警察助理的个人表彰和个人三等功,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县(区)公安机关可以批准当地公安机关警察助理的个人表彰,并向市级公安机关举报。
计划奖励的个人,除了贴身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分阶段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对警察辅助人员实施奖励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开会公布。奖励实施后,奖励批准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保存批准单位政工部门,另一份保存本单位存入个人文件。
民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警察辅助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称赞通报的形式,并及时予以鼓励。
年内,警察助理人员记录了个人一等公平人员,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查。年内,警察助理人员个人表彰和三等功、二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实际警察助理人员人数的9%、3%和3%。
补偿的象征和待遇
向获奖的警察助手颁发证书。证件是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的表格,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
证书丢失或损坏的,个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的正学习报告,在正学习中确认后,按照程序在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正学习中重新颁发或更换。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奖的警察辅助人员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授予奖金:
个人奖励2000韩元,个人三等功5000韩元,个人二等功1万韩元,个人一等功2万韩元。
补偿经费参照民警奖金发放途径执行。
获得表彰奖、事迹特别突出的警察辅助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募警察。
获奖人的教育管理
对获奖的警察辅助人员,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关爱,让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对获得个人一等功的警察助理人员,自治区公安厅设立联络制度和管理文件,定期组织考察,及时了解情况。其他获奖的警察辅助人员,市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文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获得个人一等功的警察辅助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或者有辞职、调离、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自治区公安厅在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活动中,增加二等功以上警务辅助人员名额;市级以下公安机关立功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奖励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查证属实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
(二)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奖励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奖励撤销后,按照奖励的撤销的第一款规定情形,同时收回奖金。
撤销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公安厅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除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其它单项评比等奖励一律不与本办法所列奖项对应。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监制:雍辉
值班编辑: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