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街头巷尾受到打击
收集社会民意
倾听“父母中的短暂”
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百姓的幸福和平安收获
他们是当地的警察工人。
9月7日,公安厅将印发《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授予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优秀社区警察、副警表彰奖。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者的荣誉和使命感,及时鼓励社区警务工作中出现的优秀社区民警、副警,充分调动社区民警、副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继续推进全区警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改革的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察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根据成绩及时奖励。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公开、公平、公正;
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的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全区公安机关地区警察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政务部是社区警务鼓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等部门负责优秀社区民警、副警的选拔工作。社区警察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政年度补偿经费预算,保证全额。
设定奖项
社区警务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在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中出现的优秀社区民警、副警。
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社区民警、副警各5人,个人二等功一次,颁发奖牌和证书,各授予人民币1万元。表彰成绩突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社区民警、辅警各15人,个人三等功一次,颁发奖牌和证书,各授予人民币5000元。
选定条件
补偿要综合衡量政治成果、审查结果、工作效果、社会影响等,客观评价,正确评价补偿等级,以符合公众的要求。
优秀的社区民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专注于社区警务工作的精神。
2、专职城乡地区民警2年以上,并在地区警务室工作1年以上。
3.坚持在社区警务工作一线奋斗,依靠警务室紧密联系,主动为群众服务,有效消除辖区之间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辖区内治安稳定,群众满意。辖区存在的各种安全防范、漏洞,可以积极协调施政,组织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有效控制案件,为维护辖区平安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熟悉社会民意,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各种民民服务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地加强警察和国民之间的互动,在开展社区警察工作方面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4.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严格规范正义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没有私利,作风优良,廉洁奉公,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称赞。
优秀的社区辅助警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公安机关警察助理工作3年以上,在地区警察室工作1年以上。
2.较强的职业精神,勤奋,扎实的努力,成绩突出,群众基础良好,能出色地完成社区警务相关工作。
3.组织纪律观念良好,规范执勤,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法规,在社区警务助理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
社区民警、辅警今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全区优秀社区民警、辅警的选拔资格:
(a)对上述处理受到批评。
(2)辖区内“黄、赌、毒”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影响较大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调查。
(三)各地区警察绩效考核指标在本级或上级部门考核检查中未达到要求。
(四)辖区内重点人员、场所管理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辖区内危险品的丢失、盗窃。
表彰程序
评选表彰采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多层次审查、择优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符合赔偿条件的民警、副警、县(区、市)级公安机关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赔偿申报意见,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政务部门备案。补偿资料申报包括咨询、补偿审查表、补偿审查表、简单的私人和详细的私人及其他相关资料。
(b)审计。市级公安机关政务部对举报赔偿大象的事迹进行审查,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审计、法制、治安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赔偿审查意见。
(c)批准和宣传。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后,根据规定数量和相关要求提交公安机关集体研究,无异议后报告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务部征求分管厅领导和治安、纪检、法制部门的意见,提交政治部部长会、厅堂委员会研究,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通过电话、信件等签名或当面反映服装。
对象的不同意见,政工部门需及时核实。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对一时难以查明的暂不予以奖励;对匿名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并给予奖励。对审核、考核、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申报对象,退回申报单位,原则上申报单位不得再因同一事迹为其申报相同或以上奖励。
奖励对象的教育管理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每年逐级上报备案。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记二等功的社区民警、辅警,应当分批参加公安厅组织的培训和休养活动,对记三等功的社区民警、辅警,由县(区)公安机关组织培训和休养活动。
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个人有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民警、辅警。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值班编辑:雍辉 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