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UTION!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商品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中断、销售折扣等情况,应开具红字发票。那么,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买家收回所有原始发票吗?一起看吧!
01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税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符合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应收回原发票,记录“无效”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一般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无效”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02仅限于增值税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1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将发生销售退货、开票错误、应税服务中断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售部分退货和销售折扣。
(一)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扣除额的,买方可以在开票软件上填写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填写“买方申请-扣除额”
如果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则不用于扣款申报,但发票联盟或扣款联盟不能退款,则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必须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买方未用于申报扣款,可在发票软件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填写《信息表》时,必须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30000,并将信息同步到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将收到“红字发票信息表”
(3)卖方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负销售额开具。红字专用收据应等于《信息表》。但是,根据《信息表》(国税发〔2006〕156号)第25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一致的专用发票应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给卖方。
(4)纳税人也可以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系统验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容。
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买方不用于申报扣款,返还发票联和扣款联,卖方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2.如果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则不用于扣款申报,但如果发票联合或扣款联合不能退款,则由买方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3.买方取得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扣款,原始发票应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给卖方,应由买方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03汽车销售合并发票
根据《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9(3)条,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消费者持有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都要收回。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申报,就不需要退还纳税申报联。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汽车登记,则无需返还登记联盟。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情况下,不需要退还扣除额。
因此,要开具红字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持有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都要收回。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申报,就不需要退还纳税申报联。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汽车登记,则无需返还登记联盟。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情况下,不需要退还扣除额。
04增值税电子特别票
根据《信息表》第9条,纳税人发行电子表格后,如果发生销售返还、开票错误、课税服务中断、销售折扣等情况,可以发行红字电子专有权。纳税人与红字纸质专用票发行流程相比,发行红字电子专用票时无需收回已经发行的蓝色电子专用票,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优点。
因此,无需发行红字增值税电子专有权收回原电子专有权。
朋友们都学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