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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定偷税】纳税人少申报先纳税,就不能认定逃税违法

时间:2023-02-28 00:12: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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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税金按一定期限计算,分期预付,期限结束后汇算清缴,税金多退少补。纳税人少申报先纳税,不能承认逃税违法!

第一,我国目前是要预缴税金的。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存款方式销售,接受存款时按3%的预定费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先纳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先纳税=存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如果应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规定在商品房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法者[1995] 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完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因费用决定或其他原因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预征可以退还多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后,应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居民个人要取得综合收入(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支付者必须履行代扣税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理汇算清缴税(长退税)。

4.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缴。

企业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金。

企业应在年底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清算汇付,结算应得的退税。“规定每年计税、分期预付、年底前5个月内结汇、退税多少。

(2)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底5个月内结汇”外,还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计税成本,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金额,实际毛利金额与相应的预计毛利金额之间的差额将计入该年度企业当前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收入金额中。

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当提交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规定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预付税:

先纳税=当期预售收入毛利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

二、承认逃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也可以按打印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务丛书[2016] 274号,”北京市国税局:

收到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 138号)。经研究,批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者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资料:

第一,除了与本案相关的核查外,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其他核查立案处理。

第二,除了与本案相关的违规行为外,该企业成立以来没有发现其他违规行为。

三、与本案有关的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证据的角度,不能断定该企业有逃税的主观故意。

总之,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也就是说,不被承认为逃税。“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主观隐瞒收入、制造虚假计税依据等五种手段,才能导致少缴税的结果。这样才能承认逃税违法。

第三,纳税人少申报先纳税,不能承认逃税违法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先纳税是保证税收均衡库存的手段。即使纳税人隐瞒收入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少缴税,也不能证明纳税人一定会造成国税损失(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期限内申报缴纳)。因此,国税厅有以下税收规范文件:

1.“国家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 21号,“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

2019.10.28 于内蒙古乌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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