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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定偷税】举报不能把税局告上法院。“不纳税申报”不等于盗窃、诈骗、抗拒

时间:2023-02-17 02:33: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编辑:举报税收违法事件是单位、个人的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积极鼓励的行为,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此次话税文章(WHO)对一名纳税人股权转让价格欺诈低、涉嫌税收违法、举报人对税务局的答复提出不满,最终向法院举报税务局的情况下,在此事件中纳税人未申报税收的行为如何定性、未付、小税收是否超过追缴期限、是否应该追缴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招待读者。

一、事件原因:朱某实名举报李某等涉税违法行为。

2018年3月,朱某将宜兴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卢某于2008年4月转让给李某、朱某、卢某等公司,认为股权转让价格低,有与税收相关的违法嫌疑,请宜兴税务局依法调查。2018年4月28日,宜兴税务局书面通知宜兴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老某,2008年4月个人股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逃税。根据《告知书》第52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条的规定,与转让老母股权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已超过法定税追缴期限,因此没有追缴。朱某不服宜兴税务机关做出《国税总局批复》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事件经过良心程序,朱某全部败诉。

二、外国词:逃税决定因素的主观故意纠纷

行为人是否构成逃税,税收征收法对此进行解释,但实务中承认也不容易。《告知书》第63条第1款承认逃税及其行为方式。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说明逃税时是否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实务中争议不断。一般来说,较少的税金和逃税行为产生的较少税金会涉及对行为人的罚款和追缴税金的期限等问题,所以大多数行为人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时,都会以没有主观目的为由进行抗辩。但是主观目的不是纯粹主观的事情。可以通过客观的手段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可以综合考虑判断。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逃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但对构成逃税是否“主观故意”并不明确。我们通过对《税收征管法》 63条的前四种手段的理解和判断,认为“主观故意”已经是前三种手段所固有的,这些行为必然伴随着故意,不需要单独考虑主观状态。对于第四种手段,要考虑主观状态。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纳税申报不力的情况下,不能视为逃税。(美国,美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

虽然没有明确《税收征管法》逃税的“主观故意”要求,但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信函显示了对逃税构成部分包括“主观故意”的积极态度。例如《税收征管法》(国税厅厅长[2007] 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税务总署[2013] 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笔者认为,对逃税行为的承认除了行为要求、结果要求外,还应具备“主观故意”要求。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要从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认定,避免税务机关滥用税法执行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逃税、欺诈税、抗税事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

(一)税收征收法对盗窃、诈骗、抗税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1、关于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通过帐簿中的支出或不列、小列收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属于逃税行为。对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税务欺诈。

第《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以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人,将收回税务机关骗取的退税,并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处理出口退税。

3、关于税收阻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不纳税是恒税,除了追缴税务机关不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绝缴纳税款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追缴期限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2款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

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另外,《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以上规定的情形中,税款追征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分,而且滞纳金问题上也有所区别: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或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三)税款追征期限的特殊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适用偷、骗、抗行为的无限期追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税款追征期进行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而《国税总局批复》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该条款对“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追征期作出了规定,该行为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范畴,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因此,《国税总局批复》在内容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等上位法不抵触,亦未违法增加作为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象的、超过最长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合法行政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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