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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属于行政】关于全面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的公告。

时间:2023-02-27 23:58: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经营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了“为纳税人分担人尽职调查和民事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发[2022] 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第一,依法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a)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目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制了《增值税防伪税务控制系统最大发票限额批准》1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发布的《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金》、《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批准纳税人更改纳税配额》、《批准除实际利润额预缴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批准企业更新发票》

(b)及时和动态地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新设或调整税务行政许可时,厅局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草案说明中特别作出说明,按规定提交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议提交了调整核对清单申请,并部署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完成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动态调整目录,因此要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三)做好相关名单连接工作。市长/市场准入否定目录、政务服务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督”事项目录等相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与目录严格一致,连接良好。目录调整要及时调整相关目录,或向相关目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就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批准程序、批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标准化、便利化的要求,不断推进衰减、减灾、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目录和实施规范编制统一格式的事务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可以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的基础上详细编制本省实际办事指南,但要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税务机关、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发表。一旦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批准链接、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约定时限,保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结算。

(三)认真调查伪装许可。各级税务机关除严格履行目录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要大力清理变相许可。除清单外,以记录、证明、目录、计划、计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对手申请批准后从事特定活动的,应认定为变相许可,并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改进设定标准等方式进行修改。

第三,事前事件后加强全连锁监督。

(a)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优先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主体的身份,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风险,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督重点部分,实施有针对性、有区别的监督政策,提高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当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限制事项应纳入“互联网监督”平台限制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b)结合清单,改进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全国统一、简明、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管制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制规则和标准。对取消分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阶层、监管部门、监管规则、标准,对不能履行职责负责,坚决杜绝忽视、忽视、忽视等问题。

第四,做好核对表,实施保证。

(a)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工作,加强协调协调,及时研究目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实施。

(二)积极接受监督。加强对核对清单实施的动态评价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靠“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民选热线”、政务服务“好评价”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c)勘探清单的多样化应用。依靠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问题的离线处理途径,逐步完善核对清单搜索、办事指南查询、在线转换、问题咨询、举报信息等服务功能,使企业公众能够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核对清单应用方案,提高纳税人分担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编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87号)、《国税

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有关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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