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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破产企业申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经理的通知

时间:2023-02-27 22:27: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空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申请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有关规定选任管理人员,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为1993年4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400万美元。事业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代理保税仓库服务。咨询服务(不包括中介)。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和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2008年)提交了二中保民初字86号民事判决书,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陈高敏二种子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2)扶贫执法人员第616号执行判决书,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结束”。2016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持有的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给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天津真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债券转让给天津华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年8月,天津华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又将该债券转让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空太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2012年)裁定,变更《空工执行者第616号》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空太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该案的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簿动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8)作出JIN 0116执行第80111号执行判决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止。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关是编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2、接受共同登记,但必须提交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责任、权利、利益的法律文件,当选后以谁的名义明确管理者。

3.举报机关可以派遣的管理团队不到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到5人。

4.申报机关表示,该中介组织及其派出的管理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2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9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关于不应成为管理人的情况的书面文件。

5.此次选任通过随机晃动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者,对于案件尚未结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再进行举报。

6.本案有支付不了清算费用的危险,申报机关必须同意支付公告费等相关清算费用。

7.申报机关在重选后,应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并提出相应的疫情防控方案。

三、申报方法

在选任管理人登记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到期前向本院提交与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文件、资料。(为了履行防疫要求,此次申报不提供纸质资料,申报资料必须通过申请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发送。)

申报单应包括: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计划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员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验、主要业绩等。

(3)申报机关制定的管理者工作方案(组织结构、责任分担、主要工作内容计划等)

(4)经理报酬估算方案。

四、登记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0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7点。

五、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单诉,联系电话:28024215,邮箱:ezqs1234@

六、选择方法

原司法辅助部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在具备注册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通过小号方式确定管理者。为了履行防疫要求,避免人员聚集,本次护航过程不再邀请申报的中介机构到场。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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