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信函,在目标“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市创建了高质量低碳发展实践区(包括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和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区)。
上海低碳试点项目规划的制定
绿色转型发展是上海市实现碳峰及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本市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先后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为了不断推进本市低碳城市建设,加快低碳技术应用和机制创新,不断深化低碳示范创建,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创建近零碳排放示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市建立了高质量低碳发展实践区(包括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包括近零碳排放区),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创造了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的新时尚。
二、申报要求
(一)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
1.申报主体
各区政府及相关市级院管理委员会(开发公司)以申报实体的身份提交填写申请。可以申报商业区、郊区新城、城市、校园等多种地区,条件好的地区几乎鼓励建立零碳排放实践区。
2.申报条件
(1)原则上,区域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特殊情况由专家审查认定。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示范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3)有明确的地区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地区的碳排放强度应低于市同类地区的平均水平,或比创建期低20%以上,碳源碳汇比例明显下降,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在申报近0碳排放实践地区的情况下,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城市内同类地区的先进水平或创建期的50%以上,碳源碳吸收源比例不低于2%,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创建领域要在多个领域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应用新技术、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值得借鉴的经验。
(4)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具备建设低碳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3.申报资料
(1)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示范创建的信。
(二)编制低碳示范制作方案、具体参考指南(附件一),包括区域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条件(包括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现状数据、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碳减排目标、建设内容和时间表、预期效果等。
(3)低碳示范编写工作自我评价资料,可结合制作方案,参照低碳实践区域,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
4.创建生命周期
低碳开发实践区和几乎零碳排放实践区的创建周期为5年。
(b)低碳社区(几乎零碳排放社区)
1.申报主体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为申报主体,选择辖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居住区(包括镇官社区),或由区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出填写申请。
2.申报条件
(1)社区的家庭必须达到2000户以上(市中心)或1500户以上(郊区)。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社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3)有明确的生成范围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社区人均碳排放强度在市平均水平或创建期的10%以上(新社区应比基准情景减少20%以上)。如果申报几乎零碳排放社区,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必须达到市的先进水平或创建期的40%以上。创建社区要形成有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可借鉴的经验。
(四)要建立社区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社区在节能减排、低碳等方面已取得良好成绩,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3.申报资料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信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信函或推荐意见。
(2)低碳社区生成方案,包括社区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基本条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现状数据、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预计节能碳减排目标、建设内容和时间表、预期效果等具体参考指南(附件3)。低碳创建建设内容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气候改组(2015) 362号)的相关内容。
(3)低碳示范编写工作自我评价资料,可结合编写方案,参照编写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自我评价。
4.创建生命周期
低碳社区和几乎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周期为3年。
(c)拟订数量要求
鼓励各区和各部门积极参与低碳示范的创建。到2025年,各区至少完成了1个低碳开发实践区(包括近0碳排放实践区)中的1个
期评价和2个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每年7月-9月)
鼓励各区积极推荐示范创建名单。低碳发展实践区的申报材料由区政府或市级管委会(开发公司)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低碳社区的申报材料由街镇先行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汇总、确定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提交联系人。
(二)项目遴选(每年10月-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名单公布(每年12月)
择优选取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并公布名单。
(四)项目中期评价和验收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启动2-3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各类低碳示范项目创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项目可申请提前申请验收。
(五)成果评定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授予各类低碳示范区相应的称号。低碳发展实践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上海市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发展优秀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低碳社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近零碳排放社区、低碳示范社区和低碳社区称号。
(六)跟踪评估
创建单位应持续示范运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未获得相关称号的创建单位,可继续参与创建工作,在2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其他
(一)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创建申报的受理、审核、组织中期评价和验收、跟踪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低碳示范创建的申报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创建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内低碳示范创建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低碳社区创建项目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区可结合实际,安排属地政府财政预算支持相关工作。
联系人:何淑英、林立
电 话:021-63897272、021-23115641
电子邮箱:shuyinghe@126.com
邮寄地址:威海路128号长发大厦707室